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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8日 来源:武胜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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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武胜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十七届武胜县人民政府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8



武胜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和消毒后,进入输水管网送至用户且日供水规模达到一百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胜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 县、乡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第五条 县水务局作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局按权限负责农村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资金。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广安市武胜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和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水单位作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力企业负责电力保障供应,按国家政策执行相关电价。

第二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七条 广安市武胜生态环境局按相关规定,为全县符合划定要求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管理,严格畜禽粪便及污水排放。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化肥等形式的肥水养殖活动,限制发展村镇厂矿企业,确保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和人为破坏。

广安市 武胜生态环境局应当对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每年开展两次常规监测,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相关规定。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工程管理单行政村及受益区群众,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村民委员会应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取水井、水源地保护区、供水站的保护。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水务和卫健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十条 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要求加药制水并做好记录,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监管。供水企业至少每月对进厂水、出厂水常规指标检测一次,至少每半年对进厂水、出厂水全面检测一次,并向生健康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武胜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政府批准;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县卫生健康局应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财政局应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广安市武胜生态环境局拨付每年检测费用。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改建、扩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武胜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管护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需要和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务局代管国有资产,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方案。村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强化预算管理,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规范实施。

第十六条 对政府引导、能人领办、群众集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按出资额明晰产权,由用水户推选代表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中供水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按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管网两侧三米内,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纳入水价成本核算,作为供水价格调整因素之一。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可适当申请财政补贴。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进行定岗定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供区用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区供水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用水户用水实行申请制度。需安装和改造自来水的用水户,应向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派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营管理单位要搞好优质服务,满足供区内用水户对水量、水压、水质的要求。

第二十条 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理单位要建立“明白”,坚持水量、水价、收费公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办法由县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 : 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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