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武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武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分配公平,规范运营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若干意见》(国务院令第713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和分配,承担配租对象的资格核查、建库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负责本辖区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
县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县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县政府指定的后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事业单位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与政府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县财政、发改、人社、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国资、房屋征收、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建设与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用的;
(二)商品房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或与政府联建的;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五)其他投资主体与政府联建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户型设计、美化绿化住区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或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实行一事一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为满足以下条件的三类人员:
(一)本县城镇中低收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本县参加工作5年以内(含5年)新就业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职工,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条 本县城镇中低收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当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户籍迁入时间满1年并实际居住,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第十一条 本县参加工作5年以内(含5年)新就业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在本县城镇实际工作1年以上,且所在工作单位在本县连续为其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并续缴。
第十二条 本县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在本县城镇实际工作1年以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在本县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并续缴。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含3年)无房产转让行为的(含住房、商业、办公、厂房等)。属离异家庭的,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离婚判决房屋权属归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另一方所有,或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含3年)有相应转让房产记录的,所转让房产面积不纳入审查范围;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任何形式房产或拥有自有产权房屋但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无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无拆迁安置还房;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置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场监管部门未办理企业(含公司的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未参加过房改或集资建房、未承租直管公房和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审批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属地社区受理并初审,各社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及资料收集建档,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同步在10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情况、是否拥有私家车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领取退休工资情况、购买房屋情况及房屋登记情况进行审查;
(四)住建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及时进行房屋分配或发放补贴。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属地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1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完成后,各受理社区应将纸质档案及时移交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经公开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优先进入下一轮配租。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轮候期,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县政府指定的后期管理单位签订《武胜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且不可以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在县城规划区外乡镇或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分配。教师公租房由县教科体局组织分配。
第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更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设备、设施、性质和用途,只能根据生活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报后期管理单位批准。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时,无法搬离的生活设施、无法拆除的装饰装修附着物不予补偿。承租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七)不再具备公共租赁租房租赁资格及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和住房条件,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载入个人征信记录。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私自将其承租的房屋出借、转租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载入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诚信记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函告人民银行、公安、司法等部门,由各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承租人存在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被终止租赁合同的,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腾退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新就业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职工在承租合同期内工作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超过规定年限的租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承租合同期满,应立即腾退。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腾退通知;超过限期仍不腾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载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0%、50%、70%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一年一缴纳,在国家政策调整前计算租金面积以含公摊面积的建筑面积为准。
一类租金:市场参考价的20%,即廉租租金。
适用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租金:市场参考价的50%。
适用对象:本县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
三类租金:市场参考价的70%。
适用对象:新就业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职工。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首次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缴纳租房履约保证金2000元,租房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分户核算。承租家庭腾退住房时,若未发生违约事项,则全额退还租房履约保证金本金,否则,将转作违约金或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收入来源的低保家庭、五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特困户家庭、复转军人、牢释人员可酌情减免租金。
第二十八条 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实行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县政府核定标准实行,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三十条 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严格实行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支付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县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县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单位负责租金的收取;各乡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配租和租金收支管理方案(含物业、维修管理),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单位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享受住房保障家庭人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计划、规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检查过程中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交职能部门予以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闲置、转租等违规情况的应及时予以清退。
第三十四条 核实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单位负责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单位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时,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武胜县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武胜府办发〔201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