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武胜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扎实做好“六稳”、全面落实“六保”工作部署,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消费促升级工作安排,推动省、市服务业发展大会精神落地落实,加快推进我县“1+3”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胜县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奖补资金纳入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商业贸易物流切块资金中解决,由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加强监督。
第四条 培育骨干商贸服务业企业。
(一)对当年新培育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两上”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户的奖励,奖励分三年兑现:当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扶持期间,企业注销或破产则不再兑现剩余奖励资金。
(二)对“两上”企业统计人员按500元/月·人标准给予补助,对限额以上个体单位和限额以下、且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测的样本单位统计人员按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化经营形态并成功培育为“两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并享受本条第一款奖励政策。
(四)对个体工商户成功培育为限额以上个体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
(五)其他协调性指标单位企业统计人员可参照本条第二款相关政策执行,由行业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商品流通企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1亿元(不含)—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每年每户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每年每户分别增加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纯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每年每户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每年每户分别增加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其他商贸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每户奖励3万元;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每年每户增加2万元(年营业额计算以税务发票为准,下同)。
第六条 推进商贸服务业体系建设。
(一)鼓励商贸服务企业开展社区便利化服务。对在县城、乡镇建设标准化连锁商贸服务中心(店),且在《武胜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武委办发〔2018〕19号)、《武胜县加快发展“1+3”现代服务业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武委办发〔2020〕13号)实施期间,由同一企业新建连锁商贸服务中心(店)达到10个以上的,经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对单个面积在50—200平方米(含)、200—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个、3万元/个、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专业市场集聚发展
对搬迁入驻全县统一规划建设的专业市场的商户,经行业主管部门按原门市实际合法经营面积进行认定后,对搬迁、租金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助:
1.对搬迁入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仓储物流园的商户,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商户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对搬迁入驻废旧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商户,按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商户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搬迁入驻机动车清洗中心的商户,按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商户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对搬迁入驻汽车综合体的商户,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商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一)展位补助。对县上统一组织参加的展示展销活动的展位费(不含已统一解决展位费的活动),按照其实际支付展位费的5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参展补助。对参展企业的交通、食宿、商品运输、市场拓展等总费用按如下标准包干给予补助(不含县上已统一解决食宿的活动):市内1000元/户·次,省内市外及重庆地区3000元/户·次;省外国内5000元/户·次;境外国外(含港澳台)1万元/户·次。
第八条 推动商贸服务业提档升级。
(一)对成功创建为省级、市级以上特色街区(商圈)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二)对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品牌或新的潮牌、且在中国驰名商标库内的品牌在武胜开设“首店”的,按租金、装修等相关费用总计3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依据以税务发票为准)。
(三)凡在县内新注册登记的商贸服务业商标,每注册一件商标,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创建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四)对被省主管部门评为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被市主管部门评为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奖励。同一奖项同一年度多次获奖的,择其所获得的最高级别奖项进行补助。
第九条 鼓励组建和发展行业商(协)会组织。
依法组建的商贸行业协会,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自律、监督、协调等作用,对引导行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条 加强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扶持。
(一)用地支持。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商贸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及时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优先供地。对重大商贸服务业项目优先申报全省重点推进建设项目。
(二)融资支持。按对纳入县级及以上的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首次融资且用于该项目的,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LPR计算利息金额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人才支持。对企业职工培训,由用工企业选择培训机构或自主成立培训中心,在人社局备案后,人社部门按政策标准给予开展培训补贴。
(四)引进国内外知名购物中心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驻武胜,营业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且正常营运一年后,分别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者50万元、100万元;县外引进或迁入的大型商贸服务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按年营业额0.2%的标准奖励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建设。
对由县委、县政府主导且符合武胜县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按行业属性,进行精准扶持,其他商贸服务业项目可参照下列项目进行扶持。
(一)引进汽车综合体、废旧资源回收交易等专业市场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建成运营,由项目牵头单位和投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经认定,分别按总投资额的5%、6%给予奖励。
(二)引进冷链仓储物流项目
1.用电成本补助。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实行用电价格保障享受与工业同等待遇,对超过部分按50%的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上的,且冻库不低于2000立方米、冷藏库不低于5000立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建成运营,由项目牵头单位和投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经认定后,分别按总投资额的2%、3%、5%给予补助;非冷链仓储物流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2%、3%给予补助。
(三)引进机动车清洗中心项目
项目建成投入运营之日起,连续3年对每年用水量在3-5(不含)千吨、5-8(不含)千吨、8-15(不含)千吨、15千吨以上的企业,以企业提供的缴费发票为依据,分别给予每吨0.5元、1元、1.5元、2元的补助,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引进酒店类建设项目
1.加盟全国连锁商务酒店
对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不低于50个以上床位、改造提升项目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加盟补助。加盟全国连锁酒店的,按加盟费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装修补助。对改造升级面积在3000—6000平方米(含)、6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全国连锁酒店分别按3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进行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新建四星级以上(含)标准酒店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总投资达到1亿元(含)—2亿元(不含)、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建成运营,由项目牵头单位和投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经认定后,分别按总投资额的5%、8%给予补助。
(2)运营补助。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运营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运营补助50万元/年。
(五)引进大型游乐场建设项目。
实行“一事一议”的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扶持资金同一事项与其它扶持补助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补助政策执行(注明的除外)。已享受县委、县政府或上一级行政部门“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扶持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商贸服务业企业,釆用定期集中申报的方式,由相关企业自主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商务主管部门和经济主体共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额度进行评估,第三方独立提供投资审计意见;大型基建建设工程须提供住建、消防等职能部门验收认可的验收报告作为工程质量合格依据。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上述申报资料及建设现场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武胜县商贸服务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武胜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规程》(武委财办发〔2020〕3号)程序执行,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胜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