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武胜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口镇、中心镇、街子镇、清平镇、真静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武胜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经十七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武胜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武胜县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武胜县征地移民安置和补偿补助。
第二条 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武胜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由四川省水利厅及广安市水务局监督指导,县政府统一组织,县水务局具体负责,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全面落实辖区内的移民安置任务,并依法与相关单位、个人签订各类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相关部门、移民监理、移民设代、项目业主积极参与配合,确保移民安置快速、顺利实施。
第三条 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
(二)以人为本,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
(三)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四)顾全大局,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六)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条 国有土地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原则上用于利泽航运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区,涉及乡镇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产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及乡村振兴等项目,促进移民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有土地补偿费由县水务局代为管理,项目确定后按程序使用。
第五条 移民档案管理,涉及的乡(镇)将移民户搬迁人口、安置去向、实物补偿补助等资料进行分类梳理,上报至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档发〔2012〕4号)相关要求,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完整的移民安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 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甚至超过原有水平。
第七条 移民安置分为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移民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第八条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工程建设征收集体耕园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非农业人口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
第九条 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即生产安置人口=征收耕园地面积÷征地前被征用单位的人均耕园地面积;人均耕园地面积=耕园地总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园地面积)÷总农业人口。各村民小组的生产安置人口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核定的《规划报告(审定本)》为准,自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之日起,新增人口不再进行生产安置。
第十条 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武胜库区建设征地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为自行调地安置,即将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补偿到村民小组后在村组内自行调剂耕地的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耕地调剂由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划报告(审定本)》组织实施,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尽量落实到人头和田地块。安置地村、组调剂给移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应与安置地原农户基本相当;移民生产用地实行水田、旱地搭配,尽量达到成块连片,方便移民耕作。被调剂耕地补偿费标准暂时按照2017年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核定的《规划报告(审定本)》中确定的我县耕地年产值的16倍执行,最终执行标准以原批准机关重新批复的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 调地安置手续办理流程:
(一)在县水务局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生产安置移民和接收地村、组签订对接协议;
(二)接收移民村组按对接协议给生产安置移民调剂生产用地;
(三)相关程序完成后,乡镇及时将被调剂耕地补偿费划拨给被调剂耕地的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乡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订生产安置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额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生产安置,在满足移民生产安置使用后,剩余部分交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使用。
第十四条 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武胜库区搬迁安置人口为居住在居民迁移线范围内的人口。
搬迁人口的确定。在居民迁移线范围内,户籍和主要住房一致的人口,原则上按实物调查后公示的人口为准,除自然增长、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以外,期间自行入住和死亡人口经核实后一律不纳入人口统计范畴。
第十五条 利泽航运枢纽工程武胜库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采取自主择址安置,即在居民迁移线外自行建房、购房或者搬迁至居民迁移线外居住。
第十六条 每户移民只能划拨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办理按程序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并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人均宅基地面积按30㎡/人控制(3人及3人以下户按90㎡/户控制,4人户按120㎡控制,5人及5人以上户按150㎡控制)。
第十七条 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费补助标准为21200元/人(包含新址征地、场平、给排水、供电、能源、入户道路、广播电视等),按一次性补偿方式支付给移民。生活用电、用水、人均建设用地不做统一规划,不单独配置变压器,居民用电接入当地现有供电设施,生活用水、进村道路等利用当地原有设施。
第十八条 自行择址建房安置办理程序。
1.移民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四川库区)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安置申请书》,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对《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四川库区)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安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补偿补助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交通设施、水利水电设施、防护工程等专项设施改复建征地范围。
第二十条 补偿补助依据:按实物调查后公示确认的土地、零星树木、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调查成果进行补偿补助。
第二十一条 补偿补助标准根据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核定的《规划报告(审定本)》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表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1.房屋 |
|
|
1)框架 |
元/ m2 |
1100 |
2)砖混 |
元/ m2 |
960 |
3)砖木 |
元/ m2 |
720 |
4)其他 |
元/ m2 |
|
铁硼 |
元/ m2 |
300 |
木棚 |
元/ m2 |
180 |
砖棚 |
元/ m2 |
180 |
2.装修 |
|
|
1)A级 |
元/ m2 |
240 |
2)B级 |
元/ m2 |
180 |
3)C级 |
元/ m2 |
100 |
4)外墙瓷砖 |
元/ m2 |
34 |
5)防盗网 |
元/ m2 |
50 |
6)不锈钢护栏 |
元/ m2 |
60 |
7)防盗门 |
扇 |
1500 |
3附属设施 |
|
|
1)围墙 |
|
|
砖、石围墙 |
元/ m2 |
70 |
2)院坝 |
|
|
三合土 |
元/ m2 |
26 |
砖、石、水泥砂浆 |
元/ m2 |
50 |
石板坝 |
元/ m2 |
30 |
3)粪池 |
|
|
土粪池 |
元/ m2 |
50 |
水泥、三合土粪池 |
元/ m3 |
100 |
条石粪池 |
元/ m3 |
110 |
4)水井 |
|
0 |
机井 |
元/口 |
2000 |
5)沼气池 |
|
|
产气沼气 |
元/ m3 |
2500 |
未产气沼气 |
元/ m3 |
1000 |
7)花台 |
元/m3 |
80 |
8)食品加工台 |
个 |
150 |
8)洗衣台 |
个 |
150 |
9)蓄水池 |
元/m3 |
200 |
10)灶台 |
元/眼 |
250 |
11)门楼 |
元/m2 |
400 |
12)卫星电视接收器 |
元/套 |
200 |
13)固定电话 |
元/部 |
158 |
14)混凝土桌凳 |
元/个 |
600 |
15)太阳能热水器 |
元/套 |
200 |
青苗、林园地林木、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一) |
园林木补偿费 |
元/亩 |
|
(1) |
果园林木补偿费 |
元/亩 |
6000 |
(2) |
林地林木补偿费 |
元/亩 |
|
① |
乔木林地 |
元/亩 |
2500 |
② |
灌木林地 |
元/亩 |
800 |
(二) |
零星树木处理补偿费用 |
元/亩 |
|
(1) |
经济树 |
|
|
① |
幼树 |
株 |
20 |
② |
成树 |
株 |
80 |
(2) |
用材树 |
|
|
① |
幼树 |
株 |
10 |
② |
成树 |
株 |
30 |
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1 |
耕(园)地 |
亩 |
30080元 |
2 |
林地、草地 |
亩 |
15040元 |
3 |
施工临时用地 |
亩 |
1880元/亩.年 |
其他补助:
1.农村移民建房补助。根据四川省相关移民政策,对搬迁移民个人建房计列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
2.移民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200元/人。
3.能源设施补助费。对未统一安装天然气设施的移民,按每人补助4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能源设施补助。
4.耕地年产值。按照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核定的《规划报告(审定本)》中确定的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即1880元/亩。
第三章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是指利泽航运枢纽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的电力、通信、交通道路、水利水电设施、文物古迹、库区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分类及实施
(一)电力、通信设施、文物古迹的处理,由其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迁(复)建协议组织实施。
(二)交通道路、水利水电设施、库区防护工程等其他移民工程,由水务局牵头,相关单位及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采取直接补偿的移民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补偿协议、工程资金申请、支付和结算工作。
(四)库底清理工作由县水务局牵头相关乡镇配合实施。
第二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须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文件报移民综合监理单位。
第四章 征地补偿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4〕259号)。
第二十六条 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拨付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已公布的各项标准和实物指标计算出移民户补偿补助费清单,交县水务局审核后,对征地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与移民依法签订补偿协议。
(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签订的补偿协议,填写资金支付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送县水务局依法审批。
(三)县水务局按程序审批后,将有关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乡镇专用账户,乡镇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依据乡镇提供的移民户有效银行卡(折)和资金支付审批表将有关补偿资金及时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七条 移民搬迁户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赓即组织兑付移民搬迁户50%房屋补偿费及相关附属设施补偿费,房屋拆除后兑付剩余50%房屋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产补偿兑现。集体财产补偿包括:集体的耕地、园地、林地及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补偿费及其它实物补偿费等。集体财产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造册、公示、审核后,送县水务局审核通过,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费用由县水务局按程序和相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评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利泽航运枢纽工程移民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县水务局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协同配合抓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干扰、阻碍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进程,致使移民工作及移民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发布之前出台的移民安置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于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失效。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四川库区)农村移民房屋搬迁协议
2.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四川库区)农村移民本组内调剂耕地生产安置协议
3.嘉陵江梯级渠化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四川库区)农村移民本组外调剂耕地生产安置协议
4.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四川库区)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安置申请书
5.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四川库区)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安置申请审批意见表
6.利泽航运枢纽工程(四川库区)农村移民自主择址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