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武胜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武胜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关爱帮扶工作,帮助解决退役军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家庭”)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建立武胜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为规范专项基金的建立、管理、使用等,依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广安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优抚结余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专项用于关爱帮扶具有武胜县户籍、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帮扶遵循“应帮尽帮、应扶尽扶”的原则,实行个性化关爱帮扶措施;专项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由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优抚结余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方式筹集。县专项基金首次设立规模为200万元,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确保基金余额及时满足帮扶需求。专项基金余额低于首次建立规模的20%时,应启动补充机制,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充至200万元。
第三章 帮扶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生活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全年享受1000—3000元帮扶资金。
第七条 医疗帮扶。退役军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因身患特殊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并低于2万元,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5%给予困难帮扶;累计超过2万元并低于3万元,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6%给予困难帮扶;累计超过3万元,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8%给予困难帮扶。医疗帮扶不实行分段计算。以家庭为单位,每年总金额不超过5000元。
特殊疾病类型:
一类(16种)
甲状腺功能亢进及低下,糖尿病伴眼部(心、脑、肾脏、周围神经病及酮症酸中毒等)并发症,高血压Ⅱ期以上伴心(脑、肾等)损害并发症,冠心病,急性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重症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艾滋病,结核病,强直性脊柱炎,矽肺(三期),先天性心脏病,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二类(8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地中海贫血,白塞氏病。
第八条 教育帮扶。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在读高中子女给予每人500—1000元的一次性困难帮扶;在读大学子女给予每人1000—2000元的一次性困难帮扶;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或参加职业教育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困难帮扶。
第九条 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结合相应企业和机构的岗位需求,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培训效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助。
第十条 创业帮扶。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育、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项目包装、品牌策划、机构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提供1000—3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评估审核
第十二条 基金帮扶由退役军人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提交申请,经评估审核后,对符合关爱帮扶条件的对象给予帮扶。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退役军人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武胜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申请帮扶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页复印件)。
(二)退役证复印件或退役人员身份相关材料。
(三)申请生活帮扶还应提交生活困难材料;申请医疗帮扶还应提交医院出具的患者病情诊断书、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等;申请教育帮扶还应提交子女或本人入学相关材料;申请就业帮扶还应提交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相关材料;申请创业帮扶还应提交自主创业相关材料。
(四)直接受助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与受助人之间为共同生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材料。
(五)提供直接受助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上重抄银行账号并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本人不能书写的,可由家庭成员或委托他人代为填写申请表,本人在申请表上按指纹。
第十四条 村(社区)初审。直接受助人将《申请表》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重点调查核实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致贫原因和实际困难情况。
第十五条 乡(镇)复审。村(社区)初审后将《申请表》同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评估审核。乡镇将复审通过的《申请表》同其他材料一并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评估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申请表》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资金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评估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帮扶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帮扶对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和发放。严格按照专项基金帮扶范围、帮扶标准和评估审核等组织实施,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发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基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二十条 基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委等机关以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关爱帮扶对象,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基金的。
(二)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发放基金的。
(三)核查不实,违规批准发放基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批、发放基金的。
(五)挤占、挪用基金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胜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