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优秀教育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优秀教育人才引进办法》已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武胜县优秀教育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指示精神,常态开展优秀教育人才引进工作,优化武胜县域师资队伍结构,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引领全县教育教学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加速推进县域教育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结合武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胜县优秀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坚持“高端引领、以用为本、固本培元、重求实效”的原则,在县委组织部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计划每年常态引进一批教育类博(硕)士、高级职称、优秀本科和在国家、省、市范围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人才,其中,一类人才1名,二类人才2名,三类人才2名,四类人才10名,为武胜打造川东北教育高地提供强有力的教育人才保障。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和教研机构。
第四条 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所涉及相关经费由县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武胜县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按照层次划分共包括四个类别,即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和四类人才。
(一)一类人才
全国知名校长、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省级突出贡献人才、首席专家。
(二)二类人才
省级知名校长、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地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正高级教师。
(三)三类人才
地市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教坛新星。
(四)四类人才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优秀应往届毕业生;全国“双一流”高校本科和“985”“211”院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应往届毕业生;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及以上层次的师范类院校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本科优秀应届毕业生;四川音乐学院、四川美术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及以上层次的全日制艺体本科院校应届毕业生;学前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教育系统其他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六条 武胜县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具有职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非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可在入职后,试用期结束之前取得相应职位所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
3.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规定中有关体检要求。
4.武胜县域内教育系统辞职或辞退、解聘的人员不纳入引进范围。
(二)其他条件
1.一类人才
(1)年龄在55周岁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凡表述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下同),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8周岁(“特别优秀”是指“具备‘(4)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下列任意一项条件’中两项及以上条件,下同);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下列任意一项条件:
①获得国家级优质课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优质课大赛一等奖;
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或课题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
③担任省级名师工作室领衔人;
④两次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
2.二类人才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5周岁;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下列任意一项条件:
①获得国家级优质课大赛三等奖以上、省级优质课大赛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优质课大赛一等奖;
②获得省级教学成果或课题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
③担任市级名师工作室领衔人;
④两次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竞赛获得前八名或二等奖以上。
3.三类人才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5周岁;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下列任意一项条件:
①获得省级优质课大赛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优质课大赛一等奖;
②获得市级教学成果或课题研究成果一等奖;
③担任县级名师工作室领衔人;
④两次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竞赛获得前八名或二等奖以上。
4.四类人才
本科学历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第七条 支持引进一、二类优秀教育人才,聘期一般为5年,在聘用单位设立“名师工作室”,由聘用单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期满后可以续聘。
引进的已退休优秀教育人才,年龄一般在62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65周岁,实行聘任制管理,每年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待遇参照相关类别人才标准执行。
引进的在职优秀教育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55周岁,实行兼职管理,在聘用单位担任客座教师,待遇在相关类别人才标准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研究,报县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引进对象待遇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引进协议和5年以上聘用合同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一)列占用人单位事业编制
(二)给予安家补助
分别给予引进的一、二、三类优秀教育人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安家补助,四类优秀教育人才中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12万元、硕士研究生8万元、本科生6万元安家补助,每年按总额的20%拨付;对于引进到农村学校工作的优秀教育人才,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2万元。
(三)发放生活补贴
5年工作期间内,用人单位每年给予生活补贴,一类优秀教育人才5万元/年,二类优秀教育人才3万元/年,三类优秀教育人才2万元/年,四类优秀教育人才中博士研究生1.5万元/年、硕士研究生1万元/年、本科生0.8万元/年。
(四)随迁配偶安置
根据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随迁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依据“对等、空编、自愿”的原则对一、二类人才的配偶进行对口安置,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商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安置意见,按归口管理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五)随迁子女入学安置
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随迁子女来武胜就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协助,按照就近原则自主择校。
如果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按照各自相应标准发放安家补助和生活补贴。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九条 引进优秀教育人才按照申报、初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由用人单位向县教育主管部门申报需引进对象计划,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同意后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引进申请。
(二)初审
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的材料(个人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名单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审定后进入面试程序。
(三)面试
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学科教育专家组成面试考核组,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现场考核,主要考核引进对象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等。
(四)体检
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面试考核合格人员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一、二、三类人才体检标准参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四类人才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五)考察
县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具体内容、标准、程序和纪律等参照《广安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人员,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
(七)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引进人员聘用文件。引进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将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迁移至武胜县。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程序实施解聘。对因故确实无法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的,允许其在原单位辞去公职,报县委审批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办理人事聘用及入编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应积极投身武胜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科研、团队建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在武胜教育系统工作期间内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工作,重点考核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并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县人才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为武胜县引进优秀教育人才,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
(一)调离武胜教育系统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出国(境)定居的;
(四)其他不适合作为武胜县引进优秀教育人才的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引进人才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
(一)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离职的;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武胜县优秀教育人才引进对象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在武胜教育系统工作期间,新取得上一类别荣誉称号、职称的人才,从取得之日起享受上一类别人才生活补贴,若出现同种政策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引进对象待遇的总时限为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