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公园广场建设、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群众,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5号)和《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休憩、观赏、游乐功能,供公众游憩的公共绿地,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本办法所称广场,特指城市中的广阔场地,是城市中人们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或交通活动的空间,通常是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场所。具体包括:印山公园、黄林溪山体公园、龙女湖滨江休闲廊道、龙女湖滨江娱乐廊道、龙女湖水秀广场、白鹤观体育公园、唐家山公园、叶家山森林公园、中滩湿地公园、人民广场、定远广场、汉初广场及未来规划建设的公园广场。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维护职责。
第四条 武胜县城开发边界内各类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镇详细规划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公园、广场用地。县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统筹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城镇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重大防灾减灾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按行政程序报请县政府审查批准,并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相同等级、面积的园林绿地。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园广场,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园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地方的法定上位规划要求,按行政程序审查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对公园广场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积极引导,使其与公园广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公园广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广场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广场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一条 新建设公园广场,建设期内,按照在建工地进行管理,封闭施工,禁止人员游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行业监管。
第十二条 公园广场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权责分工
第十三条 武胜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公园、广场和未来新建成的公园广场,按照本章权责分工运营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园广场建成后(或分期建成后),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由业主单位向县政府提请移交。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办理移交,签署移交清单。
第十五条 公园广场业主单位是公园广场的资产所属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土地租金支付,项目质保期内的保修,其他涉及产权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负责公园、广场内的茶室、小卖部、健身房、体育馆、运动场、办公用房、商业门店、儿童活动中心、停车场等具有经营价值场所(人防工程部分除外)的管理、维护等。
第十七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公园广场内的环卫保洁、公厕管理、照明(景观灯)设施维修、水景喷泉管理等维修工作;统筹管理园内公共秩序,需要在园内设置宣传标语、广告装饰、主题雕塑等的,依法需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的,应先取得许可后实施。
第十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园广场内的园林绿化养护、补植补栽、园内道路(步道)维修、景观建筑物(构筑物)维修、景观小品(雕塑)维护等工作;负责非经营性游乐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导游牌、警示牌等维修工作;指导督促业主单位、经营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维护职责。
第四章 管理标准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负责做好经营区域的管理维护,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保持经营性运动场所平整无塌陷、无破损、脱胶,防护网无破洞。
(二)经营用房无安全隐患、危房,内部干净整洁,立面无“牛皮癣”,结构构件无残缺、掉色、开裂、脱面等。
(三)经营性游乐设施安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经营活动中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产生油烟、噪音污染,不得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得从事黄赌毒活动。经营活动中做好防火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日常管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非经营区域的环卫管理,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园内道路(步道)、绿地无白色垃圾,无枯枝残叶;垃圾桶(果皮箱)设置合理(间隔50—200米),无破损、陈旧,垃圾及时清运,无溢满现象。
(二)水景水体清洁,无漂浮物,喷泉正常使用。
(三)公厕干净整洁、无蜘蛛网、无积水集尘、无“牛皮癣”;冲水设施完好,下水道无堵塞;隔断、门窗齐全,且正常开闭;盥洗盆、水龙头无损坏、缺失,且能正常使用。
(四)照明灯、景观灯亮灯率达到95%以上,设施无破损、残缺。
(五)园内无小广告、“牛皮癣”、涂鸦,保持场地、设施表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非经营区域的绿化管理,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保持非经营性游乐设施、体育健身设施正常使用,无残缺、破损,表面无污渍、锈迹。
(二)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无缺失、残缺、破损,导示信息正确,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三)园内道路(步道)平整,无残缺、塌陷、垮塌情况;排水边沟畅通,边坡无垮塌、沉降;护栏连续无缺失破损;防腐木地板固定牢实,无滑移、缺失、破损;玻璃桥无空洞、破损。
(四)园内雕塑、景观小品保持完好、整洁。
(五)园林植被修枝整形,防冻除虫;草坪均匀平整,无杂草,无成撮;缺绿死株及时补栽,无裸露土,无截干断桩;花境、花坛四季适时更换鲜花。
(六)园内景观建筑物无安全隐患、危房,结构构件无残缺、掉色、开裂、脱面等,内部干净整洁。
(七)制定游园守则和公园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公园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公共秩序管理,公园广场内无摆摊设点、商业宣传、攀折花枝、不文明遛狗、水域内游泳、垂钓、破坏设施、野炊、聚餐(坝坝宴)、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督促指导业主单位做好所属公园、广场的地质灾害整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指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绿地绿化事件制止不力的;
(三)在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挥霍浪费、挪用城市绿化资金的;
(五)擅自批准移植名木古树大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擅自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绿化规划用地、绿地或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根据《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根据《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二倍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根据《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二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公园广场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擅自在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设施、树木上晾晒、吊挂、缠绕物品的,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在城市建(构)筑物、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公共区域地面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二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广场业主单位,是指公园广场的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园游园项目是指利用公园主要设施为游客提供独立的游乐、观赏等公园服务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