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武胜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根据《“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四川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电商营商高地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72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电商营商高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6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胜县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电商店铺注册地在武胜县,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活动,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开展直播电商、内容电商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向
本办法所涉奖补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资金和向上争取,其中县财政每年在商贸物流切块资金中预算安排50万元,超出部分由县商务局负责向上争取解决,由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加强监督;资金用于支持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培育电商新业态、建立电商产业发展服务体系、电商品牌推广等。
第二章 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第四条 企业培育
对当年新培育入“两上”企业库的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户的奖励,奖励分三年兑现:当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扶持期间,企业注销、破产、停止运营电子商务业务或者被移出“两上”企业库的未兑现的剩余奖励资金不予兑现。
第五条 扩大电商销售额
对年电商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的电商零售企业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单个电商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发展农特产品电子商务
开发本县农特产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推介销售本县农特产品,且年电商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的平台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加电商销售额100万元,再奖励1万,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一事一议”
对引进优质电商企业、电商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扶持:
(一)电商企业年电商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
(二)投资建设1亿元以上(含)的电商项目。
第三章 扶持电商新业态
第八条 直播电商
在武胜县域内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本县农特产品的电商企业,年直播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含),每年按直播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每个电商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对县内的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等专业直播营业商,运营1年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给予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给予4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给予8万元奖励。
第九条 内容电商
在抖音、哔哩哔哩、小红书等国内主流平台的单个账号,账号80%及以上作品拍摄地点为武胜县,且账号作品对武胜县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正面促进作用,粉丝数量首次突破30万,一次性奖励该账号所有权拥有者3000元;粉丝数量首次突破60万,一次性奖励该账号所有权拥有者6000元;粉丝数量首次突破100万,一次性奖励该账号所有权拥有者1万元。
第四章 建立电商产业发展服务体系
第十条 经营场所
在县内新建、改建楼宇5000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使用的办公建筑面积占总的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50%,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年电商销售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给予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县内新建、改建楼宇3000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使用的办公建筑面积占总的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50%,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年电商销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给予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入驻县规划的电商物流园区,租用办公场所开展电商业务且经营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电商企业,且运营时间超过1年,给予提供免费宽带并给予不低于60%的房租补贴,每平方米租金补助标准不超过5元/月。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参加中、省、市安排的电子商务方面的业务培训,经县主管部门认定,参加人员按参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国家级培训补助不超过2000元/人·次、省级培训补助不超过500元/人·次、市级培训补助不超过200元/人·次)。
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电商企业对县内各种养植大户、务工返乡青年、退役军人等开展电商业务培训,按照100元/人·次标准对电商企业进行补助,每年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五章 电商品牌推广
第十二条 向上争取
对被认定为国、省、市示范企业或示范区等荣誉称号的电商企业或电商园区,按称号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同类称号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同类称号等级提升的,应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展示展销
(一)展位补助。对县上统一组织参加的展示展销活动的展位费(不含已统一解决展位费的活动),按照其实际支付展位费的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参展补助。对参展电商企业的交通、食宿、商品运输、市场拓展等总费用按如下标准包干给予补助(不含县上已统一解决食宿的活动):市内1000元/户·次,省内市外及重庆市3000元/户·次;省外国内(不含重庆市)5000元/户·次;境外国外(含港澳台)1万元/户·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县出台的其他文件相同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注明的除外);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不重复享受,按其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不得享受本办法奖补资金的情况
申报企业当年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享受本办法奖补资金:
(一)未按规定履行统计义务、税务义务。
(二)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以及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侵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情况。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被纳入政府管理的各类“黑名单”。
第十六条 资金追回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追回奖补资金,并永久取消涉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申报本办法奖补资金的资格。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应急局、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武胜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在对奖补资金进行审核时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政策兑现
(一)数据统计时间。年电商销售额、年直播销售额、年营业收入统计时限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账号粉丝数量截止时间为申报当日。
(二)申报时间。次年申报上年度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放弃申报。
(三)申报方式。企业主动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
(四)核实方式。县商务局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应急局、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武胜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开展企业申报资料核实。县商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电商销售额、账号粉丝数量、直播时长等数据;县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统计义务;县税务局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税务义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情况;县应急局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武胜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情况;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对上述申报资料、部门核实意见及现场实地查验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照《武胜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规程》(武委财办发﹝2020﹞3号)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