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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武胜县境)建设用地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1-20 来源:武胜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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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武胜县境)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武胜县乐善镇水洞湾村1组。征收土地总面积0.1782公顷,其中农用地0.1782公顷(耕地0.1619公顷)。征地范围、面积详见《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武胜县境)补偿和移民安置明细表》(附件)具体征收范围、地类、面积以实施阶段施工图设计实际占用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用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武胜县境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属于片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1900/亩。

(一)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为武胜县区片综合地价的30%

(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为武胜县区片综合地价的70%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所列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预征收土地后生产安置采用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需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标准地法”计算,以《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审定成果为基础进行分解和落实。生产安置人口过渡期补助费,以核定的生产安置人口为基数,按当地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倍予以补助。

(二)搬迁安置。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与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实施分散建房的方式搬迁安置;搬迁完成后根据移民安置协议,按程序办理补偿补助费用结算手续。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具体实施拆迁单位(乡镇)列表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通过网络、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签定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它事项

(一)搬迁安置人口的确定,2019218日至2021819日期间,根据实物调查、公示复核确认的成果为基础,人口自然增长和人口机械增长严格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知》(川府函﹝201929号)执行,2021819日起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知》(川府函﹝2021162号)执行,凡自行入住的人口或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土地征收部门: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0826-6663380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219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各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四)本公告期满,将由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待上报批准后,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1.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武胜县境)补偿和移民安置明细表

2.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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