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经济合作中心关于《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优化武胜投资环境,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工业产业配套体系,打造武胜“3+1”高质量现代工业产业集群,武胜县经济合作中心牵头起草了《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6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武胜县经济合作中心综合股。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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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武胜县经济合作中心
2022年9月6日
附件
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武胜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招商引资政策二十条(试行)>的通知》(广安府规〔2022〕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武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支持政策,及能耗、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属县委、县政府主导、鼓励或支持的新(扩)建工业项目,按相关程序审定后可入驻武胜县境内并按标准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供地方式及土地支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按5.6万元/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公开出让园区内“七通一平”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按不超过50年期限办理不动产登记。可按规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约定建设内容的,经认定投资强度200(含)—300(不含)万元/亩,或年亩均税收达到8—10(不含)万元的,补助4万元/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强度300(含)万元/亩以上,或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补助5万元/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贡献奖励。在约定时间内达到约定的建设内容并投产的,自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5年内,前3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在100(不含)万元以下的,按贡献的80%予以奖励;前3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在100—300(不含)万元的,按贡献的90%予以奖励;前3年对县本级财政贡献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4—5年均按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自企业投产运营之日第6年起,年度县本级财政贡献达15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其对县本级财政贡献的5%、10%,予以奖励。
第五条集约节约用地奖励。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按照规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第二层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第三层及以上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厂房租金补贴。对租用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且一年内培育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企业,将企业前3年县本级财政年纳税贡献全额补助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企业前2年每年100%的租金补贴。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企业不得对外转租,不得改变工业用途。
第七条行政事业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企业先予缴纳各项费用,后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贴。对外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地方性基金,属于上缴中央和省、市的部分,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属于县本级的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按规定予以补贴除工本费以外的费用;自收自支的县本级事业单位收费的,按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收取,按实际缴费的50%予以企业补贴。(原招商引资政策保留)
第八条要素保障。水、电、气安装费、材料费按实际发生费用(不含建筑物内部分)的30%予以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设备运输补贴。新建企业从县外运输生产设备至签约项目所在地,经核实后,按照项目投产前实际发生物流费用(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10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人才引进奖励。对重点项目(年县本级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引进的硕士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紧缺型高精尖人才且签订劳动合同连续满三年(需提供在武胜缴纳五险证明)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贡献10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对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企业进行合作,在我县新建或技改生产性项目,且占股超过30%的,按实际投入资金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分别予以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二条引入知名品牌。对新引进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的生产性企业,按实际投入资金1亿元—3亿元、3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予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总部企业补贴。对在武胜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迁入当年起,按其对县本级财政贡献新增部分,前2年、后3年分别按90%、6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盘活闲置资产。对收购闲置资产新建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经认定,按收购金额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整体租赁盘活闲置企业的,项目投产2年后,按年租金3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金融扶持。新建项目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且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企业在武胜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升级改造等需要贷款的,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同期限贷款利率的50%予以两年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非外资企业增加外资股份,经认定,按照外商直接投资(FDI)当年实际到位情况予以奖励(即实际到位外资X万美元,奖励20%X万元人民币),对签约注册公司第二年(1月1日)及以后的,按到位情况予以奖励(即实际到位外资X万美元,奖励15%X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社会引资人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来我县投资建设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商会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在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经济贡献的,可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附则。本规定同一优惠政策在武胜县境内同时享受的,按照省、市、县和行业部门政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对科技含量高、用地集约度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社会效益好、带动引领性强的优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管理规定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经济合作中心牵头负责解释。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府发〔2020〕11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