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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广安市武胜县烈面镇白鹤山村磨溪145井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28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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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征〔2024〕7号

    为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广安市武胜县烈面镇白鹤山村磨溪145井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武胜县烈面镇白鹤山村17组。共计征收集体土地0.3107公顷,其中农用地0.3099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广安市武胜县烈面镇白鹤山村磨溪145井建设工程。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属于Ⅱ片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3500元/亩。

(一)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为武胜县区片综合地价的30%。

(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为武胜县区片综合地价的70%。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所列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养老保障安置。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的土地位于城镇规划区外,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户需新建房的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武胜县人民政府磨溪145井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武胜征〔2023〕第13号)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武胜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土地征收部门: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6663380。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各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四)本公告期满,将由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 ,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协议。

特此公告。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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