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胜县沿口镇唐麒麟中医诊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市监处罚〔2025〕260号
当事人:武胜县沿口唐麒麟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622*****DR970
住所(住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92819*******330
联系电话:1598******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北路**号*楼*号
2024年7月10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武胜县沿口唐麒麟中医诊所销售无任何标识的中药饮片(炮山甲)。2024年8月26日,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胜县沿口唐麒麟中医诊所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并未发现有炮山甲,据负责人唐**介绍,其确于2024年6月20日出售了20g炮山甲,共计收费776元。现场未发现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包装袋及标称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武胜县沿口唐麒麟中医诊所负责人唐**2022年从成都中药批发市场处以900元购进炮山甲30g,期间,自用了10g。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38.8元/g价格将剩余的20g炮山甲销售,共计销售776元。本案货值金额为38.8*30=1164元,违法所得77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炮山甲时,未查验供货商从事药品经营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且无法提供上述炮山甲的药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唐麒麟)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3.书证(营业执照、唐麒麟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信息;
4.书证(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5.书证(收款记录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炮山甲事实。
2025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药品时,未核实供货商从事药品经营的相关证照等合法资格,也未核实药品合格证明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药品购进来源不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柒拾陆圆整(¥776);
2.罚款伍佰圆整(¥500)。
以上罚款,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工行广安市武胜人民南路支行(账户:武胜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112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前锋区人民法院(广安市前锋区双狮路666号)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