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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磨溪131井、磨溪23-C1井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7-25 来源: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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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征补告〔2025〕第2

为保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磨溪131井、磨溪23-C1井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胜县金牛镇桂花湾村第12村民小组、第13村民小组;龙女镇盐井村第1村民小组、第9村民小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0.6481公顷,其中:农用地0.6481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武胜县磨溪131井、磨溪23-C1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农用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标准实施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执行。本次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3500/亩。

(一)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为武胜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

(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为武胜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在临时用地期间已补偿到位,本次征地时不再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对被征地人员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相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或货币安置。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府规〔2024〕1号文件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同时,将符合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广安府20241文件广安府办202442文件规定办法和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城镇开发边界内拟采取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拆迁安置后被拆迁权利人及家庭成员均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城镇开发边界外被拆迁户需新建房的按广安府20241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享受还房安置人数、还房面积及院坝、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具体实施拆迁单位列表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通过网络、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货币安置以及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具体启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武胜县磨溪131井、磨溪23-C1建设工程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武胜征〔202418)发布后至启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安置;具体启动实施补偿安置工作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将户籍迁出或死亡的人员,不享受安置;属于广安府20241文件第九条所列人员的,不享受补偿安置。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土地征收部门: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6663380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825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金牛镇、龙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四)本公告期满,将由金牛镇、龙女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协议。

特此公告。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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