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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胜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8-13 来源:武胜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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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保护耕地资源,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2020年11月25日,武胜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武胜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胜府发〔2020〕12号),自2020年1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22年11月25日到期后,按照县司法局相关规定,该文件可自动续期。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对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最初的实施细则中宅基地面积执行标准与省级要求不一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意义《武胜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宅基地定义和面积标准,优化审批流程,引导农村村民合法合规用地建房,有效遏制村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让村民建房有章可循。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赖以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为符合资格条件且有实际需求的农村村民审批宅基地既是满足农户居住需求的需要,也是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要求,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

农村建房问题涉及土地利用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对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地区的住房建设对于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直接影响。

农村建房统一管理政策有助于解决农村地区的社会问题,通过规范建房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因建房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值得关注的内容

(一)《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建房申请、住宅审批、建房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个部分总则围绕中、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武胜县农村宅基地、户、农村村民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等内容。建房申请明确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申请提交材料、用地申请程序等内容。住宅审批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明确宅基地面积确定标准。建房管理,明确开工申请、开工查验、申请验收、住房验收等程序

监督管理明确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在村民建房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和村民自身的法律责任。附则明确《实施细则》施行时间、有效期限等。

明确《实施细则》制定遵循的原则、对象范围和政府部门工作职责。

本细则适用于武胜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登记的全部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为一户。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及布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登记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监督执法和服务工作。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制度,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 规划、选址及用地标准。

村民建房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规划、县域产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建设的相关区域不得选址。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的政策。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三)用地建房申请程序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程序为:

1、村民申请。农村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2、村级审查。村民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所在的村级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村级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受理后,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对村民宅基地申请开展审查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受理的宅基地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建房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实行批前实地审查,批后现场放线定界,住房竣工验收“三到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住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严禁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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