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3-12 16:11 来源: 民政局40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养老机构备案所需资料
申请 |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广安市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按第十二条之内容)、备案承诺书(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内容)、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申领政府补贴资金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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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 |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个人履历、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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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机构章程、入院评估制度(身心评估,护理等级评估)、入住合同备案、已入住老年人健康档案、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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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 |
护理员证书、身份证,员工信息表、身份证、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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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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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
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房屋质量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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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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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
疾控中心出具的关于床单、被套、枕套等检验报告、环评登记表、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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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补贴 |
申请拨付养老床位补助请示、武胜县养老体系建设补贴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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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验收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床位验收表、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验收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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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筹建咨询申请表、养老机构筹建指导申请表、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筹建指导意见书,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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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联系人:
联系方式:
12.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4.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6.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老机构)
编号: GA2022011(养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项目如下:
1. 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张
10.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亩
11.联系人: 联系方式:
12.服务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4.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6.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武胜县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各地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政策扶持。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的通知》(川府发〔2017〕5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保障政策支持。 </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的通知》(川府发〔2017〕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金融政策支持。
5.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备案申请书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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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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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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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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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隶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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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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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信详细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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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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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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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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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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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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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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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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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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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托床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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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托床位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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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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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型床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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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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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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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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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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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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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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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投保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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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住老人其它类型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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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住老人类型(多 选): |
◎自理;◎失能;◎部分失能;◎特困;○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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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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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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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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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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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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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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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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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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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填项。 |
备案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武胜县民办养老机构床位验收表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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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养老机构建设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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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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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保健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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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活动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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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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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室外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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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养老机构床位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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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验收单位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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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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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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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民政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叁份
武胜县民办养老机构床位验收表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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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活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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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保健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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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活动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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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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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室外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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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机构床位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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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验收单位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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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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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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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民政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叁份
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查验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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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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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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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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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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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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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记录 |
1、 该场所位于 2、 住所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 设置床位数为 张; 4、 单床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5、 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医疗设施或机构; 6、 其他(根据实地检查情况自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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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意见 |
检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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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个人)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