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07 16:34 来源: 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陈德斌、陈刚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医保缴费和报账的建议》(第68号建议)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赓即组织人员专题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政策,合理设置个人缴费标准,采取几年一调或降低上涨幅度的方式,让农村群众有能力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让主动参保、参得起保成为常态,服务好基层医疗‘最后一公里’”的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精神,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采取定额缴费,居民医保缴费的定额增长实际上就是与收入挂钩的一种体现,而且操作成本相对更低,与目前的改革发展阶段相适应。个人缴费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较低比例。居民医保筹资一直以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财政补助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主要的来源。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的结构一直处于不断优化的过程中,国家医保局一直在深化研究、稳妥推进,将进一步优化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政策,我局也将适时逐级向上级反馈您的意见建议,使居民医保缴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二、关于“个人门诊账户不纳入统筹,每年年终不清零,可以累计消费”的建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市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城乡居民个人普通门诊账户,实行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除诊所外的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10元。当年未用完的余额,不结转、不计息、不继承。综上所述,国家实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是为了提高基金的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发挥医保共济保障功能,让有限的基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基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下一步,我局将适时逐级向上级反馈您的意见建议。
三、关于“合理制定各方分配报账比例,做到医保基金每年缴用大致平衡”的建议
基金总控方案严格坚持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在最大限度保障参保群众就医权益、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各级医疗机构技术水平、住院人次、次均费用、病人就医习惯等多项因素综合确定,目前我县医保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运行平稳。今后我局将根据最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不断对相关政策进行优化提升。
衷心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诚请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