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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府复决〔2024〕78号陆某某不服武胜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5-01-23 来源:司法局42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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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府复〔202478

申请人:陆XX,汉族,19XX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XX镇X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武胜县公安局

住所: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陆XX对被申请人武胜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31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11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7月27日,申请人与邻居吴XX因琐事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申请人没有对吴XX故意进行脚踢、打耳光的行为,反而是申请人被吴XX多次脚踢和打耳光,在此情形下,申请人被迫进行正当防卫打了一下吴XX,吴XX由此故意对申请人拖拽致申请人倒地,造成申请人7根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在纠纷处理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不应当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1.答复人作出的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7月27日9时许,申请人吴XX家的家畜管理问题,到吴XX家讨要说法,双方在吴XX家地坝内争吵时,吴XX申请人一脚,申请人被踢后回踢吴XX一脚,随后双方开始发生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吴XX申请人用手互相击打,后双方一起摔倒在地,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出院证及伤情诊断证明,鉴定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2.答复人作出的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严格依法调查取证,程序合法2024年7月27日13时许,答复人接到报案后,依法受理、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办案民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均依法表明了警察身份,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完全由申请人自主陈述,办案民警无任何威胁、恐吓、引诱行为。证据搜集完毕后,答复人经处罚前告知复核告知呈请审批后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拒绝在告知笔录、复核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办案民警均依法予以注明并同步录音录像。3.答复人作出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处罚适当。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答复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7日上午9时许,在武胜县沿口镇泰山村6组杨XX和吴XX家院坝处,申请人与杨XX、吴XX因其喂养的鸡死亡一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吴XX先用脚踢了申请人一下,申请人回踢了吴XX一下,后双方抓扯在一起并互相用手和扇子殴打对方,抓扯过程中,申请人与杨XX、吴XX先后摔倒在地。

2024727上午10时19分武胜县公安局沿口派出所接到报案,并于当日决定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7月27日,吴XX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提交给被申请人。当日13时许,申请人到武胜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肋骨骨折(左侧第3-7肋、右侧第5-6肋);胆囊结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024年8月8日,申请人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提交给被申请人。2024年8月23日,经批准,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4年8月30日,武胜县公安局沿口派出所委托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申请人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24年9月19日,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武公物鉴(法医)字〔202406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将该鉴定文书送达给申请人。调查终结后,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拟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与申辩意见。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复核告知,认定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不成立。2024101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了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1032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吴XX,吴XX于2024年10月20日签收该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鉴定文书、告知笔录、陈述申辩意见、复核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中国邮政EMS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武胜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吴XX争执、抓扯的过程中,申请人全程用手抓住吴XX衣服,双方均动手互相殴打对方,殴打部位均在头部、背部等,未殴打到肋骨部分,后摔倒在地,导致两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该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经审批后作出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权利义务告知、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复核告知、内部审批等程序,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案件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武胜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1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4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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