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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6-01-19 15:49 来源:武胜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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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府复决〔2025〕3号

 

申请人:尹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武胜县公安局。

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47号。

申请人尹XX对被申请人武胜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该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5年1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武公(赛)行罚决字〔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抓扯付XX头发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书中所述内容均与客观事实不符,其申请内容不能成立。2024年11月6日7时许,付XX将一塑料凳子放在申请人上班的门市外准备摆摊,申请人以此处摆摊会挡住顾客出入为由不允许其摆放,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后申请人将凳子扔到街上,付XX见状,便上前抓扯申请人头发,申请人也抓扯付XX的头发。互相抓扯过程中,李XX也上前帮助妻子付XX抓扯申请人头发,后被群众劝开,劝开时,付XX不慎倒地,申请人头部受伤。武公(赛)行罚决字〔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024年11月6日申请人故意伤害付XX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并无不当,而申请人行政复议称其抓扯付XX头发行为应属正当防卫,是不成立的。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武公(赛)行罚决字〔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申请人申请书中所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其申请内容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武胜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6日7时24分,在武胜县赛马镇某门市前的街道上,付XX将一塑料凳子放在申请人上班的门市外准备摆摊,申请人以此处摆摊会挡住顾客出入为由不允许其摆放,申请人与付XX因摆摊问题一事发生口角,后申请人将付XX的塑料板凳扔到街上,付XX上前抓扯申请人头发,申请人也抓扯付XX的头发,互相抓扯过程中,李XX上前帮助妻子付XX用手抓扯申请人头发,三人被人民群众劝开时,付XX不慎倒地。付XX女儿李XX听说其母亲被殴打后,赶到现场质问申请人为什么打其母亲,申请人未回答,李XX用右手向申请人的左脸打了两耳光,申请人未还手。

2024年11月6日上午7时29分,被申请人接到李XX的报警,指令武胜县公安局赛马派出所处理。当日,武胜县公安局赛马派出所对此进行立案登记,出具立案告知书,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勘验笔录,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武胜县赛马镇XX街X号门市监控视频。

2024年11月6日,申请人到武胜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部软组织伤。2024年11月7日,申请人到武胜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面部肿胀。

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将两份诊断证明书提交给武胜县公安局赛马派出所。

2024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拟对其处行政拘留二日。

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武公(沿)行罚决字〔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二日,并于当日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李XX、付XX。

以上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勘验笔录、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告知笔录、延期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武胜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中,付XX已年满60岁,申请人与付XX在争执、抓扯的过程中,双方均动手向下拉拽对方头发,导致两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该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事实。结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主观意愿及纠纷起因等因素,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付XX的情节特别轻微并无不妥,经审批后作出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权利义务告知、处罚前告知、内部审批等程序,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案件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赛)行罚决字〔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武胜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赛)行罚决字〔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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