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府土征〔2026〕1号
武胜县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于2026年1月21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26〕4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沿口镇中滩村2、3组;中心镇水文村10、11组;真静乡银子宝村7组集体土地1.395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沿口镇中滩村2、3组;中心镇水文村10、11组;真静乡银子宝村7组集体土地1.3955公顷(20.9325亩),具体以武胜县人民政府上报并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26〕4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的征地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用途:用于武胜县精神卫生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武胜县全域供水保障工程综合提升项目(一期)龙王山水厂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涉及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住房搬迁补偿安置以及耕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期间法定工作日,持相关协议、有关权属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沿口镇人民政府(地址:沿口镇清平街248号;联系电话:0826-6211276)、中心镇人民政府(地址:中心镇北街54号;联系电话:0826-6310020)、真静乡人民政府(地址:真静乡农贸街78号;联系电话:0826-6842100)办理相关补偿等事宜。请相互转告。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将以武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沿口镇人民政府、沿口镇中滩村村民委员会、中心镇人民政府、中心镇水文村村民委员会、真静乡人民政府、真静乡银子宝村村民委员会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六、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武胜县2025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6〕47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