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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胜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武胜县消防救援大队 武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胜县提升住房品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25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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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武胜县提升住房品质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胜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武胜县消防救援大队         武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5日

武胜县提升住房品质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开展高品质住宅建设的通知》(广自然资规函〔2024〕88号)要求,助力房地产业向高品质、可持续发展新模式转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武胜县提升住房品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深化武胜县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工作

第一条 立体绿化住宅指为提升居住品质,结合立体山水城市格局,通过设置户内立体绿化平台的方式,形成建筑层叠错落的立体绿化空间形态,建筑材料和建造方式符合绿色建筑理念的多层或高层住宅。

第二条 立体绿化住宅应为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平层户型,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户仅可设置1处立体绿化平台。立体绿化平台符合以下要求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可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入该套住宅产权面积、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1.立体绿化平台应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投影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立体绿化平台的覆土绿化面积不低于平台投影面积的30%,平台绿化面积的20%可折算计入项目地块绿地面积和绿地率,折算绿地率最大不超过总绿地率5%。种植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临开敞面覆土长度不低于开敞面总长的50%,且覆土进深不小于1米,并设有灌溉及独立的排水系统。

3.立体绿化平台层高(下层地坪标高至上层地坪标高)应为2个及以上住宅自然层,立体绿化平台进深不小于3米且不大于5米。当立体绿化平台与阳台拼接时总进深不大于5米。

4.立体绿化平台四周有不少于2个完整的开敞面(开敞面不少于其周长的40%),且至少有一个完整的长边为开敞面。开敞面不得设置围护墙体、柱、飘窗等,仅可设置栏杆(栏板),便于直接采光通风,栏杆(栏板)的形式、高度须满足国家相关安全要求。位于建筑凹槽内的,不视为开敞面。相邻套型、单元、楼栋通过立体绿化平台进行拼接的,拼接面不视为开敞面。立体绿化平台应具备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

第三条 每户立体绿化平台、阳台(含生活阳台)、空调板等,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套内建筑面积的50%。

第四条 立体绿化平台应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平台外边缘与山墙面齐平、或部分突出山墙面的,该处可按照山墙退让间距。

第五条 首层立体绿化平台应计入建筑密度,立体绿化平台应计入建筑面宽和进深尺寸。立体绿化平台投影面积不纳入项目配套设施(例如:物业服务用房、首层架空层、全民健身场所等)计算基数。

第六条 立体绿化平台应单独测绘面积,不作为住宅专有部分面积计算,不参与共有部分面积分摊。不动产登记时,立体绿化平台在该户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记载,不计入该户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 土地出让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规划和房地产市场需求,将拟开展立体绿化住宅建设的地块,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立体绿化平台住宅项目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平台与主体建筑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每栋楼、每户的植物配置协调一致,建筑立面整体协调美观,承诺将立体绿化平台的用途及后期维护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不得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内容。

第九条 立体绿化平台设计方案须纳入该项目配套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步审查、同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加大违法建筑惩治力度,对私搭乱建、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二、优化技术标准提升住宅品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优化高品质住宅的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工艺等,落实高品质住宅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相关标准要求,提升住宅健康、安全与宜居性能。

第十二条 住宅项目阳台进深不超过2.4米且未封闭的,按半面积计入容积率,超过2.4米的部分,不论是否封闭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非立体绿化住宅建设项目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房屋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25%,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未超出部分按半面积计入容积率。根据城市风貌需要,临市政道路一侧进行公建化处理的封闭式阳台,按未封闭阳台计算容积率。

第十三条 住宅首层可设置露台,用于住户室外活动空间,露台面积应不超过房屋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只能布置在住宅的一侧。

第十四条 新建高层住宅首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建筑面积不小于其建筑总基底面积的20%,层高不小于4米,且至少保证两个方向开敞,宜临室外公共空间集中区域设置,与小区景观建设同步进行装修和统一验收,属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全体业主使用。

第十五条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社区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用房、日间照料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屋(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六条 鼓励地下空间的高效开发利用,在满足市政、人防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地下室可适当突破建筑控制线,但地下建(构)筑物(含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非居住用地地下空间设计亦适用本条)

第十七条 为提高机动车车位使用效率,结合我县房地产业市场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不小于0.6个/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配建。

第十八条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98 号)及《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0.5个车位/户,原则上应按不低于50%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总数配建充电设施。单个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长度不应小于2米,宽度不应小于0.8米。

三、其他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武胜县中心城区立体绿化住宅试点工作细则》(武胜府办发〔2023〕33号)自行废止。各责任单位负责解读和具体实施,中央、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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