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09 10:54 来源: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武胜府办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武胜县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促进商贸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4〕3号)等,结合武胜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胜县内依法依规经营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团体。未履行应统尽统责任,符合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条件但未纳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培育骨干商贸服务业企业
(一)对当年新培育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两上”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户的奖励,奖励分三年兑现:当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扶持期间,企业注销、破产或者被移出“两上”企业库的,未兑现的剩余奖励资金不予兑现。
(二)对“两上”企业统计人员按500元/月·户的标准给予奖补,对限额以上个体单位统计人员按100元/月·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三)其他协调性指标单位企业统计人员可参照本条第二款相关政策执行,由相应行业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鼓励“两上”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批发业企业年营业额(年营业额计算以税务发票为准,文中下同)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2亿元(不含)、2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3万元、5万元。
(二)对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对餐饮和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3万元、5万元。
(四)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五条 推进商贸服务业体系建设
(一)鼓励商贸服务企业连锁发展。由同一企业在县域内外建设标准化连锁商贸服务中心(店)达到10个以上且统一收银系统的,自第11个开始,每新设立1个商贸服务中心(店),且正常运营一年及以上的,经商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对单个面积在50(含)—200平方米(不含)、200(含)—400平方米(不含)、4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按1万元/个、3万元/个、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累计奖补不超过50万元。
(二)引培国内外知名购物中心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驻武胜,营业面积在10000(含)—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开业且正常运营一年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项目投资者50万元、100万元;县外引进或迁入的大型商贸服务业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年营业额0.2%的标准奖补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一)展位奖补。对县上统一组织参加的商贸服务业展示展销活动的展位费(不含已统一解决展位费的活动),按照其实际支付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奖补。
(二)参展奖补。对县上统一组织参加的商贸服务业展示展销活动的参展企业交通、食宿、商品运输、市场拓展等总费用按如下标准包干给予奖补(不含县上已统一解决食宿的活动):县外市内1000元/户·次;市外省内及重庆地区2000元/户·次;省外国内4000元/户·次;境外国外(含港澳台)1万元/户·次。
(三)办展奖补。对以企业或协会名义在外组织开办展会,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扩大武胜品牌影响力及知名度的,按如下标准包干给予奖补:县外市内1万元/次;市外省内及重庆地区2万元/次;省外国内4万元/次;境外国外(含港澳台)10万元/次。
第七条 推动商贸服务业提档升级
(一)对本办法实施以后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街区(商圈)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评定的国家级绿色商场,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重点商贸服务业项目建设
对重大商贸服务业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招商引资。
第九条 本办法同一事项(项目)符合多个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商贸服务业企业,釆用集中申报的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按照《武胜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规程》(武委财办发〔2020〕3号)报县财政局审批程序执行,由县财政负责资金保障。本办法各条款的执行,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