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
(2025年修订)
一、适用范围
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监管服务工作规则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5号)。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至少具备以下一项特点,可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1.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劳动者对工时安排具有一定自主性,如负有企业经营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
2.因工作性质特殊、具有机动作业特点的岗位,如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
(二)企业至少具备以下一项特点,可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1.因工作性质特殊,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连续作业(一般超过8小时),如铁路、航空、远洋运输业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具有特殊性的化学、生物等行业的部分岗位;
2.受自然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必须集中工作与集中休息,如生产经营直接受自然季节气候影响的旅游、建筑、勘探和农林牧渔生产加工行业企业的部分岗位。
以上岗位特点以外的岗位,暂不纳入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经批准后实行。
四、申报材料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
2.工资支付和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3.申报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对岗位特征进行详细说明;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提供涉及岗位的工作安排计划。
(二)《四川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决议,并附参会代表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签名册等。
(六)书面劳动合同样本,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
(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鲜章。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开具签字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县人社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决定“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意见。
(三)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在县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办结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后,领取许可文件。
六、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电话:0826-6251339
县人社局政策法规股电话:0826-6252086
投诉电话:0826-6231882
七、注意事项
许可期限届满前,如有需要应向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