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补发、换发公开事项
一、认定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本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武胜县的中国公民。
(二)驻武胜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在武胜县域内居住的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无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考试合格证
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四)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1.申请初中层次的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2.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者,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身体素质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及现场确认
1.网上申报及现场确认时间:见“武胜县人民政府首页公示公告”栏发布的认定公告
2.申报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地点:武胜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政工人事股(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183号,县教科体局办公大楼3楼301室)。
2.现场确认程序: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确认。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申请人现场确认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学历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早申请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3)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一式一份)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6)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户籍在我县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非我县户籍但居住地在我县申请认定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或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驻我县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7)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体格检查
网上申报后,现场确认之前申请人携身份证、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照片、《体格检查表》自行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完成体检。体检结束,体检医院加注体检结论并盖章后自带。
五、认定结果
认定结果请自行关注我县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通知公告。
七、咨询电话及常见问题等
1.咨询电话:0826—6229397
2.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1)认定工作一年2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具体时间见“武胜县人民政府首页公示公告”栏发布的认定公告,但申请人每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2)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武胜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广安市教育和体育局认定。
八、教师资格补发、换发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发、换发,由原认定机构办理,原认定机构撤销或合并由现接替机构办理(含《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补办)。
(一)《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发
1.2008年以前(含过渡期)认定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
证书》遗失补发的,要求:(1)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过渡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3)提交《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二份),该表本人签字、所在学校盖章(其中一份交局政工股后存入个人档案,一份补办机构留存)、(4)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教师资格证书》补发信息。
2.2008年及以后认定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的,须在“中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有相应信息数据。要求:(1)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3)提交《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二份),该表本人签字、所在学校盖章(其中一份交局政工股后存入个人档案,一份补办机构留存)、(4)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教师资格证书》补发信息。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过渡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无“证书编号”的,又不能提供原件证书复印件的,须重新生成证书编号,方可补发证书。(认定机构)
4.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日期,按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发证日期填写,在补发证书的备注上注明补发日期并加盖公章,格式按《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重发备注样式》。(认定机构)
5.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须按现行教师资格认定办法重新认定。重新认定后方可注册。
6.流程
(1)办证人带上相关资料到原认定机构办理。
(2)领证时间:补办机构电话通知办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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