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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发布日期: 2024-05-22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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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二、事项简述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从第4个月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设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

6.川人社规〔2023〕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六、申办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申办材料

1.《四川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申请表》;

2.申请供养亲属人员的户口簿;

3.《四川省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告知书及承诺书》;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5.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网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同步办理。

九、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十、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8:30—12:00,15:00—18:30及延时服务时间。

冬季: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及延时服务时间。

十三、咨询查询途径

咨询服务热线:0826-6896358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826-6251909

十五、备注

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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