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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武胜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26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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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征〔2024〕17号

本批次建设用地原已纳入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并发布《武胜县人民政府20232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武胜征〔20234号)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地块核减后重新组件为武胜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武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武胜县2024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临江村第234村民小组,白滩村第18村民小组,武中村13村民小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11.4321公顷,其中:农用地10.1529,建设用地1.2792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武胜县嘉陵江沿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江北汉初大道一段、武胜县县城城市建设道路—叶家山大道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执行。本次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片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4500/亩。

(一)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为武胜县区片综合地价的30%

(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为武胜县区片综合地价的70%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2024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202442号)所列标准进行补偿。在实施期间,如有新政策出台,则按照新政策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养老保障安置。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2024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城市(镇)开发边界内拟采用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凡是实行货币安置的,均不再选址建房。城市(镇)开发边界外涉及房屋拆迁的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2024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202442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城市(镇)开发边界外被拆迁户需新建房的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20241号)规定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享受安置房还房人数、还房面积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具体实施拆迁单位(乡镇)列表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通过网络、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它事项

(一)《武胜县人民政府20232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武胜征〔20234号)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土地征收部门: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6663380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106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各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四)本公告期满,将由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等协议。

特此公告。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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