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15)
武应急罚〔2021〕3004号
被处罚人:李*杰性别:男年龄:32身份证号:51162219******4356
家庭住址: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香江豪庭小区*栋*楼*号
邮政编码:638400联系电话:1388269***9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武应急现记〔2021〕3002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李宁杰的违法行为(共4页);证据二:武胜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武公(治)行移字〔2021〕A023号)及武胜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份,证明李宁杰的案件来源及违法行为(共50页);证据三:询问笔录(李宁杰、向小丽)3份,证明李宁杰的违法行为(共12页)。(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武胜人民南路支行,账号2316554309026300153(收款单位为:武胜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武胜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