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武胜府土征〔2024〕3号
武胜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5月2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武胜县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800号)同意征收,共计征收集体土地14.9408公顷(224.112亩),其中沿口镇武中村3组0.1379公顷(2.0685亩),临江村2组2.1382公顷(32.073亩)、4组7.9603公顷(119.4045亩)、5组4.7044公顷(70.56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武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沿口镇人民政府。
二、土地用途:用于江北片区城镇住宅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征收集体农用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相关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涉及社会保障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执行。住房搬迁补偿安置以及耕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协议、有关权属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等相关事宜。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将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住房搬迁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