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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建设北路A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附生效条件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3-08-14 来源:武胜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 :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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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城北旧城片区道路狭窄、使用年限长、质量差、常拥堵、难疏散、基础设施不配套。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北旧城片区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基础配套功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武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一)缓解交通压力,改善城市交通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北旧城片区人居环境。

(二)健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征收范围

以忆丰食品厂为核心,东至天平寨93号、南至忆丰食品厂房边界、西至建设北路239号到253号、北至建设北路221号国有土地上经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认定必须符合征收条件的部分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武胜县房屋征收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胜县沿口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本项目采取房屋征收补偿附生效条件的形式进行。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95%后,县人民政府对该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已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自动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比例未达到95%的,已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不生效。即: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比例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则整个房屋征收工作终止,房屋不再征收。

五、征收安置补偿结算依据

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条件,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的结算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抽签方式确定。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征收住宅房屋。对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按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对非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

七、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一)安置房区域。仁和A区安置区域、仁和B区安置区域、城市综合体安置区域、仁和三期安置区域、仁和四期安置区域、龙女湖安置区域、太平铺安置区域剩余安置房。

(二)安置房交房时间。协议签订生效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给实施单位后按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

同一时间有若干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由被征收人以抓阄的方式确定先后签约顺序。

(一)货币补偿办法及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含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所载建筑面积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包括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其补偿款构成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确定。

2.购房补贴(含新旧房屋价差款和新购房屋物业服务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予以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公摊面积补贴。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的公摊面积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

4.搬迁费。征收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被征收人每套住宅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被征收人每套非住宅搬迁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发。

5.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100㎡以内的(含100㎡),每月按100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过渡补偿费;面积超出100㎡的,每月按10/㎡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偿费,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评估价的1.5倍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7.室内装饰装修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8.对被征收房屋安装有独立户头的水电气、闭路、空调移机等设施的补偿,分别为:水1300/户、电1150/户、气3200/户、闭路650/户、空调移机300/台。

9.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2023717—202372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2023726—2023728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2023729—202373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给予签约奖励。公告签约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10.搬迁奖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0%的搬迁奖励。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办法及标准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按时搬家,采取先签协议先选房,后签协议后选房的原则。

在提供的安置房房源中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总面积选择对应户型安置房。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安置还房面积小于其原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则不足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原房屋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若所选安置房超出原合法房屋面积20㎡以内按安置房评估成本价补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原合法面积20㎡以外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补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低于50平方米,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保障性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补差款。超出5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若所选安置房超出保障面积20㎡以内按安置房评估成本价补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保障面积20㎡以外按安置房评估市场价补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补偿构成如下:

1.搬迁费。征收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两次,按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计发。被征收人每套住宅搬迁费每次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100㎡以内的(含100㎡),每月按100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过渡补偿费;面积超出100㎡的,每月按10/㎡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偿费,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评估价的1.5倍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室内装饰装修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物业服务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为依据,按照1.2元每月每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被搬迁人10年物业服务费,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被征收人必须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与管理,并自行按约缴纳物管费。

6.对被征收房屋安装有独立户头的水电气、闭路、空调移机等设施的补偿,分别为:水1300/户、电1150/户、气3200/户、闭路650/户、空调移机300/台。

7.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期限内(2023717—202372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二期限内(2023726—2023728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签约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三期限内(2023729—202373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给予签约奖励。公告签约期限届满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8.搬迁奖励。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0%的搬迁奖励。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一)签约期限:2023717日至731日。

(二)搬迁期限:协议生效后15日内(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本补偿方案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过渡期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6个月止。

十、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房屋产权性质、面积及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或实测合法建筑面积(不包括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为准。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件的,必须出具房屋、土地来源合法的相关凭据,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一处房屋由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其产权权属仍为原共有人共有。

十一、特殊情况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有抵押和产权纠纷等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确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物补偿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三)垮塌房屋不享受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所选安置房评估成本价品迭后补差。

十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原持有自有产权证书且所持的证书显示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出让办证,被征收人不承担原产权证载面积内办证费用,超出原产权证载面积办证所产生的税、费等由被征收人承担;原持有划拨证书的被征收人,按划拨办证,被征收人不承担原产权证载面积内办证费用,超出原产权证载面积的办证所产生税、费等由被征收人承担;原无证书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合法的,办理划拨证书,所需税、费等由被征收人全部承担。

十三、违章建筑的处理

违章建筑参照沿口古镇棚户区改造违建拆除标准执行。

十四、被征收后的房屋处置

已签协议生效并搬迁交付的旧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组织拆除或移交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或住建局依法依规利用或处置。

十五、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方案适用范围:仅适于武胜县建设北路A区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十七、本方案由武胜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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