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
问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违法案件的时效是多久?
答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问
劳动者在外地务工,可以向哪里的劳动监察大队部门投诉反映?
答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因此,建议诉求人向做工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问
我给私人老板(自然人)做的工,一直拖欠不给工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受理吗?
答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比如:家政人员提供劳动的对象为“某个家庭”,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自然人之间的雇佣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该情况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建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