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管理
问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参保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到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或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03.218.134/2、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发放失业保险金时,同步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不需单独申请。从2023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问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转入或转出)?
答
办理条件:(1)参保职工,包括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领金期间参保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人员。(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材料:(1)失业人员基本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形式:(1)现场办理: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2)网上办理:人社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http://10.1.253.70)注意事项:(1)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2)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问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答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社保卡之一均可)、失业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申请人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或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03.218.134/;2、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死亡的,不享受该项待遇。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