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常见问题问答
问: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问: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同意吗?
答: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问:哪些情形下,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答: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问: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①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②受伤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③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④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⑤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个人申报不提供);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门的查询证明;⑦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⑧特殊情况还应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