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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18种证明材料

来源:武胜县 发布时间:2025-06-19

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18种证明材料

2015822日,公安部规定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不知情,所以不应出具证明。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的,公民可以在县、市、区()局补办身份证,同时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出具证明。

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因此派出所无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咋办: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的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畴,派出所属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12、人员失踪证明。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