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 通知
五、规范农村地区户籍迁移政策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要求,执行“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户籍迁移政策,即户口登记在城镇的人员和户籍属性为“城镇居民家庭户” “城镇居民集体户”的居民,不得迁移到农村地区户籍地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