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10-29 16:52 来源: 武胜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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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府办发〔2015〕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武胜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武胜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是指通过租赁、转包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第三条武胜县行政区域内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是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依法享有其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凭证。
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办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六条武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登记和颁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经登记,由县农业局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第八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受让方姓名、名称及住址;
(四)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经营土地区位、面积、用途等;
(六)经营土地地块编号、位置、总数等;
(七)流转方式;
(八)流转费及支付方式;
(九)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情况;
(十)他项权利登记和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九条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须取得交易鉴证书;
(三)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机构备案;
(四)集中连片经营土地规模达到30亩及以上;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有效期限5年及以上;
(六)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出方土地流转价款(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
第十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规模经营业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规模经营业主报送的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初审。资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经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后,向县农业局报送申请登记资料。
(三)审核和颁证。县农业局对申请登记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填写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制作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并交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给土地规模经营业主。
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一条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应提交以下资料(相关表册由农业局统一提供样本):
(一)登记申请书(格式附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交易鉴证书;
(四)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出方土地流转价款的证明;
(五)如进入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须提供交易鉴证书;
(六)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实地核查;
(五)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县农业局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登记资料;
(二)实地核查;
(三)制作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格式附后)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备案资料,应当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载明的事项和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及其他登记资料,由县农业局统一管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
第十六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土地流转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或者公告作废。
土地流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因涉及的经营权人、土地面积及经营期限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用于抵押贷款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他项权登记。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相关表册由农业局统一提供样本):
(一)变更登记申请;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身份证明;
(三)已变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其它证明资料;
(四)原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
(五)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登记规定的,应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和登记簿上变更登记记载并加盖专用登记章。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人可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登记部门予以换发、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并在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属于换发的,还应收回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第二十一条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换发、补发等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应当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并在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栏注明“已抵押”字样。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人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正。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自动失效: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终止的;
(二)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破坏或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等,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应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自动失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相应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并交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原登记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新闻及网络媒体对已注销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予以公告。
土地规模经营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已自动失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武胜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武胜县农业局监制、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簿式样统一使用广安市农业局制定的文本。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武胜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