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10-07 11:23 来源: 武胜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已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武胜县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助推武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四川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三年(2023—2025年)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给予企业改制奖励。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或上市服务协议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30万元的一(已失效)次性奖励。
二、给予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
(一)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700万元奖励
1.对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并公示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证券交易所审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最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前期享受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的,应当予以一次性扣除,不重复享受
1.对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并公示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通过四川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证券交易所审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或核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最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给予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给予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对首次成功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专精特新板、“一带一路”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给予企业境外上市奖励。对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7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给予企业并购上市公司奖励。对县内企业并购县外上市公司且完成并购后,县外上市公司总部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迁往武胜县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并购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给予县域企业上市(再)融资奖励。对通过IPO或上市后增发股票(包含可转债)募集资金,且将募集资金50%(含)以上用于企业在本地发展或投向本地项目的,按投入本地资金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
八、给予前三家上市企业额外奖励。对武胜县IPO上市的前三家企业(含县外迁入的上市企业)给予额外奖励,第一家企业奖励300万元,第二家企业奖励200万元,第三家奖励100万元。
九、奖励对象。本措施适用于在武胜县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自扶持年度起在武胜县正常经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公司注销、转移核心业务或将住所、税务登记地迁出武胜县的,武胜县有权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对于出现信用缺失、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问题等负面问题及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可取消扶持资格并要求退回全部奖励。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使企业最终无法成功上市、挂牌的,须将已享受奖励资金等予以全部清算退回。
负面问题包括:
(一)信用缺失。包括商业交易过程中的信用缺失问题;信贷信用缺失;税收信用缺失;经济合同信用缺失;知识产权信用缺失等。
(二)重大安全事故。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事故两类。
(三)重大环保问题。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两类。
(四)其他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负面问题。
十、适用范围。本措施第二至八条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转板、挂牌、转层、上市仅对差额部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本措施与县内其他奖补政策重合的,均按照本措施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县本级财政奖补。本措施所称的上市挂牌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上市挂牌。
十一、政策时限。本措施自2023年11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