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胜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政策问答
为加强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关爱帮扶工作,帮助解决退役军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武胜县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出台《武胜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现就广大退役军人关心的问题汇编成10问,供大家阅读了解。
问:武胜县制定出台《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武胜县出台帮扶政策的依据是:《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广安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问: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有哪些种类?
答:一是生活帮扶;
二是医疗帮扶;
三是教育帮扶;
四是就为帮扶;
五是创业帮扶;
六是其他帮扶。
问:什么情况下可获得生活帮扶?
答: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全年享受1000-3000元帮扶资金。
问:什么情况下可获得医疗帮扶?
答:因身患特殊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并低于2万元,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5%给予困难帮扶;累计超过2万元并低于3万元,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6%给予困难帮扶;累计超过3万元,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8%给予困难帮扶。医疗帮扶不实行分段计算。以家庭为单位,每年总金额不超过5000元。
特殊疾病包括两类24种。
问:什么情况下可获得教育帮扶?
答: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在读高中子女给予每人500-1000元的一次性困难帮扶;在读大学子女给予每人1000-2000元的一次性困难帮扶;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或参加职业教育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困难帮扶。
问:什么情况下可获得就业帮扶?
答: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结合相应企业和机构的岗位需求,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培训效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助。
问:什么情况下可获得创业帮扶?
答:对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育、创业指导、专家论证、项目包装、品牌策划、机构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提供1000-3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问:其他帮扶是什么包括哪些?
答: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问:困难退役军人获得帮扶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第一步:提交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武胜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申请帮扶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和直接受助人户口簿页复印件)。
2.退役证复印件或退役人员身份相关材料。
3.申请生活帮扶还应提交生活困难材料;申请医疗帮扶还应提交医院出具的患者病情诊断书、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等;申请教育帮扶还应提交子女或本人入学相关材料;申请就业帮扶还应提交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相关材料;申请创业帮扶还应提交自主创业相关材料。
4.直接受助人非退役军人本人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与受助人之间为共同生活直系亲属关系的有关材料。
5.提供直接受助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上重抄银行账号并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本人不能书写的,可由家庭成员或委托他人代为填写申请表,本人在申请表上按指纹。
第二步:村(社区)初审。直接受助人将《申请表》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重点调查核实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致贫原因和实际困难情况。
第三步:乡(镇)复审。村(社区)初审后将《申请表》同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步:评估审核。乡镇将复审通过的《申请表》同其他材料一并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评估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申请表》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核工作。
第五步:资金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评估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帮扶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帮扶对象。
问:在困难帮扶过程中哪些情形违纪违法?
答:1.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基金的。
2.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发放基金的。
3.核查不实,违规批准发放基金的。
4.未按规定审批、发放基金的。
5.挤占、挪用基金的。
6.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