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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13 11:44   来源: 武胜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

武胜府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武胜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武胜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

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保护耕地资源,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武胜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登记的全部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胜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制度,坚持“一户一宅”和“拆旧建新”原则,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预留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及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一户一宅”复核等相关业务,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及违法违规建设查处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因地制宜组织编制符合武胜县特色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无偿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加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和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做好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的规定,为村民办理分户,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专项经费。

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监督执法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查处村民违法用地建房的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应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应扎实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现象。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负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监督管理,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本村住房建设管理条约并纳入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审核申请人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用地是否属于本集体土地,并及时向集体成员公示申请信息。

建立健全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房申请

第八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规划、县域产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村民应以户为单位依法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方可开工建房。

第九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均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家庭原住房面积未达到该户人均宅基地标准的;

(四)原住房属危房的可申请改建或迁建房屋;

(五)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避险、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调整等导致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六)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用地申请程序。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程序为:

(一)村民申请。农村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二)村级审查。村民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所在的村级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受理后,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对村民宅基地申请开展审查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受理的宅基地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建设用地方位照片,宅基地坐落平面示意图,农村住房设计图;

(三)因国家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须提供搬迁证明或拆迁协议复印件;

(四)属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按规定须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住宅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等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胜府办函〔2022〕8号)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

第十四条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拟用地是否属于本村集体土地,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村级组织收到村民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和申请材料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

(一)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省市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二)下列特殊人口可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1.家庭常住人口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2.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建房申请。

(一)出售、出租住房或将住房赠予他人及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不以户籍人口一次性申报宅基地的;

(三)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四)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

(五)权属界线有争议的;

(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七)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八)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九)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房屋征收规定或旧村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进行补偿或安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不予受理建房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申请建房区域位于下列区域的,不得批准村民建房。

(一)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

(二)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

(三)规划近期改造建设区域;

(四)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

(五)园林绿化用地;

(六)内河岸沟渠及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江河常年行洪线以下;

(七)水库、堰塘、堤防、公路等用地控制区域;

(八)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九)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

(十)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十一)城镇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区,未规划新村聚居点的;

(十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两年。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仍需建房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须对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住宅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附件8)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村民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会同村组干部放线定界,放线定界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场对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安全防护等要求进行核实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通过验收的村民,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用地选址、用地审批的同时,应及时发现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并及时予以制止。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东占西、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实行批前实地审查,批后现场放线定界,住房竣工验收“三到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农村村民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超过四川省规定的标准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经审批但村民超标准占地、超标准建房,不按审批要求建设的,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执法指导,定期开展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农村宅基地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无权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准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的。

第二十九条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者赠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互换、转让、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退出、收回宅基地的,应当由村级组织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的,应当退回宅基地而没有退回的;

(二)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的;

(三)被继承的住宅灭失,且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

第三十一条  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且没有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鼓励通过自愿有偿方式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同时遵循宅基地“房地一体”原则,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安置。若有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经查实属违法违规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严禁城镇居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第三十三条  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包括的内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新的技术规范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表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备案受理单

8.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

9.武胜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