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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25 10:39   来源: 武胜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

武胜府规〔20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武胜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武胜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保障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武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支持军队建设,把拥军优属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压舱石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全县的拥军优属工作。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负责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成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各乡(镇)长为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武装部长或分管副乡(镇)长为副站长,至少一名干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切实为驻县部队、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

第五条  把国防、双拥纳入全民教育内容。打造具有县域特色的双拥公园、双拥广场、双拥路、双拥街。各乡镇至少有一个双拥标志性建筑。各乡镇、各部门经常性开展双拥宣传工作,营造拥军崇军浓厚氛围。

第六条  发挥好退役军人作用。建设好、管理好退役军人“兵支书”“宣讲员”“志愿者”三支队伍。注重村(社区)兵支书、兵委员的培养、选拔,不断优化提高兵支书人数比例。持续充实“宣讲员”“志愿者”队伍,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五进”活动,在宣传教育、抢险救灾等方面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作用。

第二章  拥军褒扬

第七条  县内应开展以下拥军褒扬活动:

(一)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组织对驻县部队(含消防救援队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全覆盖慰问,对作出重要贡献、重大牺牲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重点慰问,常态化开展“情系边海防官兵”慰问活动。对演训过境部队,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部队需求及时慰问。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慰问金标准。慰问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给其家庭举行送喜报仪式,按照规定给予现金或物资奖励。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武胜县地方志。

(三)为应征入伍军人举行欢送仪式并赠送乡情礼包,为当年退役军人举行欢迎仪式。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悬挂光荣牌。

(四)县内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驻县部队、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中的英模代表参加。

第八条  推进科技拥军、法制拥军、医疗拥军、文化拥军结对共建活动;切实开展“政策进军营”“文化进军营”“红色宣讲进军营”等活动,培塑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四有”军人,促进驻县部队战斗力提高。开展双拥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荐评选“最美退役军人”。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保障驻县部队的粮、油、水、电、气供应,提供通信、医疗、生活等优质服务。军用车辆落实县域内免费通行的规定,公用停车场一律提供免费停放服务,执行任务的军用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支持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任务。对部队军事建设项目,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积极协助军事设施管理和保护,杜绝发生破坏军事设施事件。司法机关对于破坏军事设施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地方建设确实不能避开军事设施的,要积极与部队协商并逐级报告。

第十二条  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妥善处理相应纠纷。对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要遵循“团结—协商—团结”方针,妥善解决。对重大纠纷,军地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军政军民新闻信息,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章  抚恤优待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三属”凭有效证件分别享受以下社会优待: 

(一)现役军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县内退役军人、“三属”持本人优待证办理公交优待卡,免费乘坐县内公交车。

(二)县内汽车站设立优先通道(窗口)和候车专区,退役军人、“三属”及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按照国家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三)纳入本县社会优待目录内的餐饮住宿、生活购物、教育医疗、机动车购置、景区旅游等项目,凭有效证件分别享受公开公示的折扣或免费优待。

(四)县内公共医疗机构设置优先或专用通道(窗口),现役军人持有效证件,退役军人、“三属”持本人优待证在县内定点优抚医院按分级诊疗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待服务。退役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医疗补助在定点优抚医院内实行“一站式”结算。县政务服务大厅开设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优先服务窗口,设置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优先标识。

第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县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享受以下优待:

(一)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工作随调,其配偶原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跨地区调整交流后原则上安排到相对应的单位工作。

(二)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三)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官、军士的配偶,按政策在就业、工作调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按照《广安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对应优待政策,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学习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范围,给予生活补助;在公办学校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收学费,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在住房方面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上人员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租住公租房时应优先予以保障。

(二)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三属”中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时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

(三)对居住农村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需要自建房屋的,依法优先审批宅基地。

第十八条  根据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落实本县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役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医疗保障。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配偶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往返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假期内的工资福利不变。现役军人配偶系教育系统在编教师的,根据本人异地探亲实际需求,在寒暑假期间不安排值班。

第二十条  建立退役军人和“三属”关爱帮扶机制,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和“三属”给予关爱帮扶。

(一)建立“巡访+互助”服务机制,县内年满60周岁以上退役军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退役军人和“三属”,全覆盖纳入巡访互助范围。

(二)建立健全困难救助工作机制,整合民政、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政策,加大关爱帮扶力度,用好用活武胜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

(三)县内退役军人因重病、重残或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按程序向户籍地乡镇申请民政救助,同时可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救助。退役军人和“三属”家庭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县残联当年无障碍改造计划。

(四)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需求的退役军人和“三属”,县内公办养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免收床位费,其向养老机构支付的生活费、护理费不高于特困对象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等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救济先救优,帮扶先扶优”的原则,审查城乡困难居民再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不得将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四章  安置就业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官、军士、义务兵安置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协同配合落实,按照中央、省、市相应法规妥善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营级以上(含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烈士子女中的退役军人、功臣模范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实行优先安置。各乡镇、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政策落实其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三条  积极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规定落实政治和生活待遇;按规定提高的待遇,需县级财政予以资金保障的,要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切实推进优秀退役军人到学校任职任教工作,不断提高“兵教师”人数比例。持续开展“青春献军营,烛火照校园”兵教师培养计划。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就业创业方面享受以下优待: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设“线上+线下”就业服务窗口。每年为退役军人、军属组织2次以上专项就业招聘会。

(二)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安排就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三)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四)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且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退役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免生活费)。

(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定向考录公务员职位。在统一招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报考的退役军人优先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七)县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凡在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及以上荣誉或有专业特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岗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

(八)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进行创业辅导,辅导课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创业成功,资质验收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创业补贴。

(九)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权益维护

第二十六条  维护国防利益,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殴打军人、侵犯优抚对象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筹措。县财政局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要确保优抚安置等经费的落实,上级下达的优抚安置等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胜县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条款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涉及单位制定落实。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胜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武胜府办发20007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