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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胜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2025版)》的通知
日期:2025-09-25 10:59 来源:武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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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府办规〔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现将《武胜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2025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落实。


武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25

武胜县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广安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广市建局〔20259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武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综合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经营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并且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资质证书》,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施工(含输变电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提出奖励申请的前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不能申请本办法中的扶持政策及资金奖励。

(一)申请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事故,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负有主体责任的;

(二)申请企业存在违反建筑法、税法、统计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第二章  总部扶持

    第四条  本办法生效后,在我县新设立总部的资质建筑业企业,且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扶持。

(一)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一年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年产值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建筑专业承包企业,第一年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年产值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行业服务类企业,第一年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产值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晋升扶持

第五条  在本办法生效后。提升资质的存量建筑业企业,且建筑业总产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扶持。

(一)对资质等级晋升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且当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资质等级晋升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且当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对资质等级晋升为建筑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且当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增项专业承包的企业,且当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对资质等级晋升为甲级、乙级的工程监理企业,且当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对资质等级晋升为综合甲级、甲级、乙级的资质勘察设计企业,且当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建筑业企业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晋升仅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国有建筑业企业通过注资、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建工集团,晋升或新增建筑业资质给予同等奖励。

第四章 经营扶持

第六条 在办法生效后。年度产值达到一定额度且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长5%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年度产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8万元奖励;在年度产值5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3万元奖励;

(二)年度产值达到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在年度产值2亿元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4万元奖励;

(三)年度产值达到4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年度产值4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增加20万元奖励;

(四)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年度产值10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增加30万元奖励;

(五)年度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励;在年度产值20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增加4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首次升规入统,且当年建筑业总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稳在规模以上的企业,每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实现正增长的,给予2万元“稳规”奖励。

第五章  创新扶持

第八条 对承揽项目获得奖项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一)对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四)对获得市级“年度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建筑业骨干企业、年度建筑业优秀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六章  其他扶持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本县投资工程项目,加强与县内建筑业企业的交流合作。对于达成合作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且发包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后,按合同金额的0.3%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计算合同金额时,房建项目(住宅、商业、办公)建安成本最高计算标准不超 2000/平方米(含装修项目的,建安成本最高计算标准可另增加 500/平方米);工业厂房项目建安成本最高计算标准不800/平方米。

第十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合作共赢,采取“联合体”方式承建本区域内工程项目,共享业绩、技术、信用优势。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模式招标,同时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在武胜县持续经营5年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因企业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购买或租赁楼宇载体作为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企业经营场所费用补贴。该项补贴不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享受一次。

(一)产值连续3年达到10亿元,购买县内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5%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产值连续3年达到5亿元,购买县内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3%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二)产值连续3年达到10亿元,租赁办公用房的建筑业企业,按不超过其年度租金总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20万元;产值连续3年达到5亿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其年度租金总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安排本企业员工经培训获得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同等级建筑业相关证书或安排本企业员工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并通过考试新增取得电工作业和高处作业对应操作证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及年度建筑业产值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申报以次年第二季度为集中申报时间段;涉及其他扶持政策的申报以完成事项或获得奖项时间为准,具体申报时间以政策兑现牵头单位正式通知为准;办法生效当年,符合奖补政策事项的企业,均可申报奖补。如企业未按时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本办法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同类型扶持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不影响其同时争取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最新规定,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本办法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住建部最新发布的资质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2025102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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