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水平,解决多头管理矛盾,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素质和整体品位,我县借鉴成都市和周边市县经验做法,建立责任更加清晰,指挥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城市公园、广场管理体制,化解推诿扯皮现象,提高人财物资源的使用效率。特制订了《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二、出台过程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5号)《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草拟《武胜县公园广场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3日,县委联系领导及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讨论建立权责更加清晰的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方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会议意见形成《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初稿,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草案;在征求了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龙女湖指挥部办公室、光明集团等单位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此《办法》送审稿。后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其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共4条。主要规定办法的上位依据;公园广场包括:印山公园、黄林溪山体公园、龙女湖滨江休闲廊道、龙女湖滨江娱乐廊道、龙女湖水秀广场、白鹤观体育公园、唐家山公园、叶家山公园、中滩湿地公园、人民广场、定远广场、汉初广场及未来规划建设的公园广场;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武胜县城市公园、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维护职责;武胜县城开发边界内各类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共8条。主要规定城市公园广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城镇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园广场,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园规划设计方案,绿地率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地方的法定上位规划要求,按行政程序审查批准后实施;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广场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广场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设公园广场,建设期内,按照在建工地进行管理,封闭施工,禁止人员游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行业监管,规范、文明、安全施工;公园广场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第三章权责分工。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武胜县城区所有公园、广场和未来新建成的公园广场,权责分工运营管理方式;公园广场建成后(或分期建成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请移交,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办理移交,签署移交清单;公园广场建设单位是公园广场的业主单位,负责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土地租金支付,项目质保期内的保修,其他涉及产权方面的法律责任;经营单位负责公园、广场内的茶室、小卖部、健身房、体育馆、运动场、办公用房、商业门店、儿童活动中心、停车场等具有经营价值的场所(人防工程部分除外)的管理、维护等。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公园广场内的环卫保洁、公厕管理、照明(景观灯)设施维修、水景喷泉管理维修工作;统筹管理园内公共秩序,需要在园内设置宣传标语、广告装饰、主题雕塑等的,依法需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的,应先取得许可后方能实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园广场内的园林绿化养护、补植补栽、园内道路(步道)维修、景观建筑物(构筑物)维修、景观小品(雕塑)维护等工作;负责游乐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导游牌、警示牌等维修工作;指导督促资产权单位、经营权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维护职责。
(四)第四章管理标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共5条。主要规定了经营单位负责,做好经营区域的管理,并符合相应标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综合执法局分别负责,做好非经营区域的管理并符合相应标准;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公共秩序管理,公园广场内无摆摊设点、商业宣传、攀折花枝、不文明遛狗、水域内游泳、垂钓、破坏设施、野炊、聚餐(坝坝宴)、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等行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督促指导业主单位做好所属公园、广场的地质灾害整治。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共8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占用城市公园广场绿化规划用地或者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根据《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根据《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二倍罚款;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根据《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二倍罚款;擅自在公园广场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五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设施、树木上晾晒、吊挂、缠绕物品的,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六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建(构)筑物、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公共区域地面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根据《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十二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共2条。本办法所称公园广场业主单位,是指公园广场的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园游园项目是指利用公园主要设施为游客提供独立的游乐、观赏等公园服务项目。
武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