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武胜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4-08-13 来源:武胜县人民政府 点击量 : 字号: [ ]
分享:

 

问:《武胜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出台《实施细则》,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需要。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明确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二是实施执行法律规章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化对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的需要。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必要针对群众宅基地审批中出现的实际需要进行明确解决。四是规范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需要。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对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最初的实施细则中宅基地面积执行标准与省级要求不一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需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县政府印发的《实施细则》,有助于落实“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规范宅基地定义和面积标准,促进各乡镇更好地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问:《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科学严谨吗?

答:县农业农村局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以及相关专家调研意见,结合武胜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多方面意见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细则(送审稿)》。整个过程科学严谨,符合规范文件出台程序。

 

问:《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建房申请、住宅审批、建房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个部分。主要包括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利、健全宅基地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执法体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

 

问:《实施细则》从哪些方面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

答:1、《实施细则》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问:宅基地由谁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问:宅基地审批是不是每个部门都要去办理?

答:不是,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只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宅基地办事窗口办理即可。

问:《实施细则》在宅基地审批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实施细则》明确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明确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严格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实施。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审批管理台账,做好审批管理档案卷宗归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等。

 

问: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是怎么样的?

答:《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监督管理,要求建立村级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落实宅基地协管员动态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现场踏勘、批后放线、竣工验收等工作,巡查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问:《实施细则》中的农村宅基地的定义是什么?

答: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

 

问:《实施细则》中的一户一宅是什么意思?

答:一户一宅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问:《实施细则》中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答: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30平方米。

 

问: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答: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农村村民超过批准面积标准占用土地建住宅、农村村民私自将宅基地上的住宅转让或出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社会资本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以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问:农村宅基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吗?

答:按照申请批准建造住宅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的,可以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拆旧建新的必须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才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一篇 :
下一篇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