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胜府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中省市驻县单位:
《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十八届武胜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胜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府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武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机构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不含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领域。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政府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本级项目子库,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形成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八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等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审查经本部门审批立项的项目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
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以及对相关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审查、管理和监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查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次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保证前期工作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相关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勘察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并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意见和项目概算审查意见。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工期延长的,应按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六条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县本级投资项目需进行施工设计评审,概算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政府投资工程设计评审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4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审。省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审查的项目可以不再评审。并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报财政部门评审。具备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将初步设计评审与施工图设计评审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县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3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不适用简化审批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三)对30万元以下的简易投资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实施前应确保资金到位,按照项目单位内控制度确定设计、预算、施工单位,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规定通过“中介超市、多招合一、一评多用、并联审批、容缺承诺、竣工联合验收”等改革举措,推进项目急速审批、快速开工、早日投用;
(五)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编制和审定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每年11月底由政府分管政府投资的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步确定拟实施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每年12月底由发展改革部门将初审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除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方案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又确需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实施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县政府常务会会审,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和各行业领域的结构分配;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安排;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预期效益目标;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项目投资评审
第二十七条评审范围及规模
(一)预算控制价评审。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含)的项目,信息化项目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评审。
(二)变更预算控制价评审。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预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的,由财政部门进行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评审。
(三)不纳入预算评审的范围
1.纯设备类(设备造价占比70%以上)项目;
2.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
3.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4.涉密项目。
(四)财评不予受理的情况
1.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或项目资金未落实的;
2.报送的项目预算造价超立项批复10%的;项目预算书未采用送审时当期信息价编制的;项目预算书编制粗糙的;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建设规模与立项批复不一致的;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有严重缺陷;
4.已实施(含完工)的项目或者虽经审批同意但已实施完工的变更项目。
第二十八条预算评审的时限。财政部门对预算项目评审实行限时办结管理,原则上应按以下时限完成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评审时限。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送审金额1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二)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强化项目财评配合联动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勘察、设计深度满足预算评审要求,确保送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达到行业标准,即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因施工图预算质量问题造成招标文件出现缺陷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负责,并报送财政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控制价、材料设备询价结果及所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是项目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五章项目招投标
第三十条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具体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第(二)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工程及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采购
第三十七条工程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其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十八条采购限额标准。
(一)全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全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以及全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二)全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以及全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按照单位制度实施采购。
(三)全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全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以及全年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实施采购。
第三十九条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主体,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制度,确认采购文件、监督开评标、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组织验收等,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第四十条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条件、报价要求等。采购文件对外公告前,采购人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确定。
第四十一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第四十四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开工前应按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县本级项目,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后,报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批复手续;增加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批准概算10%的,经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审批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审批;增加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且调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10%的,或超过批准概算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审批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审批。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造价管理。项目单位与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服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造价管理及违约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和市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高估冒算,经竣工结(决)算审核,核减率在20%以上的,对项目参建(服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高估冒算不良行为和事实,依法依规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项目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缩减项目安排计划、收回本年度未使用项目资金、调减下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五十二条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先审核(备案)、后批复。其中: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批复;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批复。
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五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五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清单工程量误差等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会审。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将工程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十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原则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一事一报的规定。除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依法急需实施的工程变更可在实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外,其他工程变更一律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除以上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外,其他工程变更凡未履行先审批程序的,均属擅自变更;擅自变更工程一律不予审批、评审,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擅自变更方承担。
(二)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除影响建设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缺陷、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节省投资及其他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三)禁止肢解工程变更。项目单位须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禁止通过肢解工程变更逃避工程变更审查或降低审批层级。经变更审查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依法认定属于肢解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严格审查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变更审查部门应当加强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审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加强对不平衡报价情况下工程变更的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防止相关单位通过恶意不平衡报价和工程变更获取不合理利润。
(五)严格执行清标复核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施工图、清单和投标文件等资料开展清标复核,对清标复核中因错项、漏项、量差等所引起的变更,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审核确认,如申请属实,按工程变更程序完成变更工程的审批确认,未按上述规定提出的此类变更原则上不予审批,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工程变更审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事项,项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勘察、设计、预算、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会商,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二)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等相对复杂的工程变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部门审查。经初审应予变更的工程,符合零星工程变更限额标准(附件2)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超过零星工程变更限额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现场查勘会审,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部门职责,对工程变更的合法性、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等签署审查意见。
(四)政府审批
1.项目建设地点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2.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调整,且超过零星工程变更限额标准的工程变更经变更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项目单位负责将变更资料按照以下程序送县政府审批:
(1)单次送审工程变更金额(单项变更金额或多项变更累计金额,正负不得品迭,下同)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县政府分管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委直接管理的,报县委分管领导,下同)审批;
(2)单次送审工程变更金额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单次送审工程变更金额20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过中标价10%的;单次送审工程变更金额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超过中标价10%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单次送审工程变更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超过中标价10%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等急需处理的情形需进行工程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专家确定初步处理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后实施。必要时可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商定处理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报批。
(六)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变更预算控制价评审和结算:
1.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0%的,如单项中标单价较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上浮比例超过10%(含),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10%的部分,其结算单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按照整体中标价格同比例下浮;
2.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0%的,如单项中标单价较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下浮比例大于20%(含)且大于整体中标价格下浮比例,变更减少工程量超过10%的部分,其结算单价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按照整体中标价格同比例下浮;
3.工程变更材料及设备的,如包含该材料及设备的单项中标单价下浮比例大于20%(含)且大于整体中标价格下浮比例,变更后结算单价按照变更前中标单价同比例下浮。
(七)工程结算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扣除合同暂列金)、变更预算控制价、人工费调差、计日工、材料调差净增加额之和。
第五十八条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章资金管理
第五十九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除非特殊情况不得进行现金支付和委托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六十条项目单位拨款时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填写《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现场进度检查表》(附件3),同时基本建设类项目还应填写《武胜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附件4)。
第六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的资金拨付金额查看现场工程进度后,按合同条款约定,提出资金审核拨付意见,并按资金审批程序进行拨付。
第六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或者分段结算。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严禁超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
第六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及时组织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可拨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且未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项目前期费用拨付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编制等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相关中介服务合同总金额(或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向县政府申请拨付项目前期费用。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中介服务采购(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对前期费用付款方式及后续服务责任予以明确,确保预算、设计、勘测等服务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履职到位。
第六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拨付的审核,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建立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直接发放制度,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款或追回已拨工程款:
(一)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的;
(二)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建设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章项目结算评审
第六十七条项目单位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实施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履行主体职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项目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司其职、放管结合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压实项目单位工程价款结算主体责任,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对竣工结算审定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监督;对竣工结算审定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进行复核监督。
结算复核应在项目单位提交完整结算审核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涉及情况特别复杂或工作量特别多,确需延期的,应书面提前告知项目单位。
第七十一条财政部门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财政监督;对竣工结算审定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评审监督。
结算评审应在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结算评审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涉及金额特别大、情况特别复杂或工作量特别多,确需延期的,应提前书面告知被评审单位。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政府报告。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七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十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武胜人民政府2024年1月2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胜府规〔2024〕2号)同时废止。此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零星工程变更限额标准
3.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现场检查表
4.武胜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
附件1
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变更编号:001FLX
建设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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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投资概算 万元 ,合同金额 万元,累计变更增加 万元,累计变更减少 万元,累计变更净增加投资 万元。本次变更送审金额 万元(其中变更增加金额 万元,变更减少金额 万元,净增加投资 万元),本次变更后累计净增加投资 万元, 占合同金额比例为 ,请予审批。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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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内容 |
预计变更 金额(万元) |
变更性质 |
变更原因及依据 |
|
1 |
× |
× |
设计变更 |
× |
|
2 |
× |
× |
施工措施变更 |
× |
|
3 |
× |
× |
清单工程量 误差 |
× |
|
本次变更送审金额 |
× |
|
|
||
本次变更净增加投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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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
监理单位意见: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
财政部门意见: |
|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
|
政府(党委)分管领导: |
|
政府主要领导: |
备注:
1.本表由项目单位填报,项目单位由现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监理单位由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由现场查勘人员、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签字均须签署明确意见。
2.项目变更编号标准格式为三位数字+LX(代表零星变更)或 FLX(代表非零星变更),如 001FLX 编号代表某项目第1号变更且属于非零星工程变更;
3.变更性质分为: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变更,清单工程量误差。
4.本表应双面打印(备注页不需打印)。
5.报送本表时,须同步提供评审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施工合同、施工图、变更设计图、变更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
附件2
零星工程变更限额标准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概算 |
单项变更 增加或减少 限额 |
|
项目投资概算 |
累计零星变更 净增加限额 |
<500 |
≤5 |
|
≤500 |
≤投资概算*4% |
500(含)— 5000(不含) |
≤10 |
|
5000 |
≤100 |
5000(含)— 50000(不含) |
≤20 |
|
50000 |
≤500 |
≥50000 |
≤30 |
|
100000 |
≤750 |
|
≥150000 |
≤1000 |
备注:1.累计零星变更净增加限额根据项目投资概算按照插值法计算,如投资概算9500万元的项目,累计零星变更净增加限额为:
100+(500﹣100)/(50000﹣5000)×(9500﹣5000)=140万元。
2.项目投资概算应当采用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如工程项目未单独审批项目概算的,以项目招标控制价金额为准。
3.零星工程变更计入零星变更累计金额;项目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或单个标段累计变更金额超过该标段中标价10%后,不得再进行零星工程变更。
4.零星工程变更的审批遵循“一事一批”原则。
附件3
武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现场检查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单位 |
|
项目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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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总额 |
项目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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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上级资金 |
县财政配 套资金 |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
其他 |
合计 |
土建工程 |
设备工程 |
监理工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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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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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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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期限 |
|
申 请 拨 款 |
项目结 算金额 |
|
应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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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进度 (完成百分比例) |
|
已累计 拨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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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拨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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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
|
项目监理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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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建设 单位 意见 |
业务股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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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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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主管 部门 意见 |
业务股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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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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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审批 部门 意见 |
业务股室 |
|
||||||||||||||
主要负责人 |
|
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作为申请拨付进度款(报账)审批时的必备要件,业务部门、财政部门
各存一份。
2.项目名称以项目立项或上级批文为准。
3.此表适用于除财政补贴到户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报账)时的工
程建设进度现场检查样表。
附件4
武胜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
年 月 日 单位:元
付款单位 |
名称 |
|
收款单位 |
名称 |
|
||||||||||
账号 |
|
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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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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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进度 (完成百分比例) |
|
||||||||||||
项目合同金额 (小写) |
|
本次拨付前 累计已拨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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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用途 |
|
资金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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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金额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亿 |
仟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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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单位会计签名 |
单位出纳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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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
|
股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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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分管领导意见 |
|
股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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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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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项目 副县长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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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政 副县长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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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主要 领导审批意见 |
|
注:1.2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财政局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财政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分管项目副县长、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20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财政局领导、分管项目副县长、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查签署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2.资金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合同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