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广安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和《广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了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从重、免予、不予处罚和首违不罚、轻违不罚裁量清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符合本清单列明的免予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从重、免予、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2022年9月13日印发的《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裁量清单的通知》废止。
附件:1.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裁量清单
2.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清单
3.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裁量清单
4.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裁量清单
5.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裁量清单
6.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裁量清单
7.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轻违不罚裁量清单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附件1
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裁量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从轻处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 甲类和从事经营服务的乙类场所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
2 |
公共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吸烟区(室)的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
1.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
3 |
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
1.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
4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1.用人单位已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但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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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裁量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减轻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1.及时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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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裁量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从重罚情形 |
备注 |
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两年内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的。 |
|
2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两年内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过的。 |
|
附件4
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裁量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免予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1.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开展卫生检测但未公示;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
附件5
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裁量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不予处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3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4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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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建立、健全工 作 场所 职 业病 危 害因 素 监测 及 评价 制 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 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七)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6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但未公布;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7 |
使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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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1.初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附件6
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裁量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首违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2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但未公布;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
附件7
广安市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轻违不罚裁量清单
序号 |
违法情形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轻违不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1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1.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开展卫生检测但未公示;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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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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