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议〔2023〕66号
申请人:周XX,19XX年X月X日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上游村。
被申请人: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胡连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12月8日以广安区XX小区业主大会的名义,当面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为XX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2.责令被申请人将其管理的XX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原系广安区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2023年1月31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6民终121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中,根据(2022)川16行终18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及吴XX提供的事实材料表明,广安区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原主任周XX等九名委员资格已被该小区业主于2021年9月19日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终止,并形成了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办事处在《广安日报》刊载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广安市广安区XX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已依法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依法缴销印章,现登报注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印章如下:1.广安区XX小区业主大会公章,编码:5116025059067;2.广安区XX小区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编码:5116025075088;3.广安区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2021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2日)公章,编码:5116025059055;4.负责人周XX印章,编码:5116025059572。”
申请人本次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加盖的即是前述已被登报作废的广安区XX小区业主大会公章(编码:5116025059067)。
以上事实有(2023)川16民终121号民事裁定、《广安日报》(2023年5月25日,总第9465期)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业主委员会不申请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复议请求的事项,即责令被申请人将其管理的XX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加盖了广安区XX小区业主大会公章,但是,该公章已被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办事处登报注销,同时,申请人原系广安区XX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但其委员资格已被该小区业主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终止,因此,仅仅是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有以广安区XX小区业主大会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并且,无论申请人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广安区XX小区业主大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都不符合前述有关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因此,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