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不〔2024〕11号
申请人:石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贵州省兴仁县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邻水县牟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甘东、邻水县公安局局长杨军等6人
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对其造成人身伤害,请求本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申请人法律责任、确认国家赔偿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前述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本机关管辖对本机关工作部门和对广安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中,申请人称邻水县牟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甘东、邻水县公安局局长杨军等6人侵犯合法权益,将其列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有关被申请人和管辖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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