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安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广安府复驳〔2024〕44号
申请人:广安XX诊所有限公司
住址:广安市广安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杜XX
被申请人: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址: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侵犯申请人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而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依法审查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制定的《广安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24号)文件中“禁止诊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并确认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也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广安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24号)中“禁止诊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依法纠正。接到该申请后,被申请人组织专人调查。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的规定,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障服务的范围。另根据《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规定,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由有关上级机关认定处理。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合法合规。
经查:2024年4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和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安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24号)中禁止诊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的规定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等政策”,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并予以纠正。
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之后,被申请人向广安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广安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24号)制定情况,并查阅相关资料。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告知申请人“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条规定‘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按此规定,广安市医保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障服务的范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广安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的通知、邮寄送达凭证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广安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24号)违反优化营商环境及反垄断相关规定,有违公平竞争,据此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职责申请。根据《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及第二十七条“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规定,申请人的履职申请系向被申请人提出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职责,但对有关行政机关仅具有建议的权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反垄断执法权限。因此,案涉争议系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对政策文件进行审查,履行对行政机关的建议权,该建议权实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业务交流事项,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或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系针对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回复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列为第三人并提出附带审查《广安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24号)的申请,本机关认为《广安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0〕24号)文件并非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复函》的依据,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附带审查范围。经通知补正后,申请人亦未提供被申请人依据该文件作出行政行为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安XX诊所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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