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78号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乡XX村X组XX号
申请人:蒋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乡XX村X组XX号
申请人:王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路XX号XX幢X单元XX号
申请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武胜县XX乡XX村X组XX号
申请人:卿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岳池县XX镇XX村X组X号
申请人:游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重庆市合川区XX街道XX路XX号附X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易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镇XX路XX号
申请人:晏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渠县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渠县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胡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XX号
申请人:黄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号
申请人:满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X组X号附X号
申请人:邓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街X号X幢X单元XX号
申请人:郑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X号
申请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镇XX村XX组X号
申请人:朱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潘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祁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X号
申请人:雷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XX镇XX村X社XX号
申请人:马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XX镇XX村X社XX号
申请人:徐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路XX号XX栋X单元XX楼X号
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路XX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XX镇XX村X组X号
申请人:房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乡XX村X组XX号
申请人:李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路XX号XX幢X单元XX号
申请人:唐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大道XX号X幢X单元
申请人:刘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乡XX村X组XX号
申请人:唐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岳池县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李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XX镇XX村X组XX号
申请人:廖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址:重庆市合川区XX镇XX街XX号附XX号
申请人:崔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重庆市城口县XX镇XX村X组XX号附X号
被申请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寿喜,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查处XX商贸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收悉,经补正,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进行了核实。经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查处XX商贸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申请查处事项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广安XX商贸城(XX小商品城)的买受人,该项目开发单位、销售单位为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了解到案涉建筑观光电梯、人行步梯存有违法规划(设计)变更情形,特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申请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查处XX商贸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回复》,认定案涉违法规划(设计)变更情形不存在,答复内容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案涉项目存有重大规划(设计)变更行为,部分体现在建筑楼体内、外部观光电梯、人行步梯处。二、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规划(设计)变更行为严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未通知买受人,未依法履行规划变更公示公告及征求意见程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批程序亦存在重大瑕疵。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具有法定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就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规划(设计)变更行为履行查处职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申请人以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安XX商贸城项目存在建筑楼体内外观光电梯、人行步梯的规划变更行为,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未及时通知买受人,未履行规划变更公示公告及征求意见程序,规划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审批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由,要求对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划(设计)变更行为依法立案登记、调查处理。经核实,广安XX商贸城项目存在建筑楼体内观光电梯的规划调整,由商场一层调整延伸到负一层,人行步梯(两处钢楼梯)未进行调整。申请人所申请的立案查处事项位于广安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2021年9月1日《中共广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管职能(含执法权)的通知》(广委编发〔2021〕19号)第一条“将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管职能(含执法权)划转至市城管执法局”、2024年5月17日《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级城管执法和环卫绿化事权调整方案〉的通知》(广委办发〔2024〕21号)“三、(一)1.将原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权力,按照应放尽放原则交由广安区行使。市本级负责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冶理活动等,负责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广安区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和“三、(二)1.(3)撤销原市城管执法局下属中桥、万盛、广福、东南片区大队和广安经开区分局,设立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附件中市级城管执法和环卫绿化事权涉及交由广安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中“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等10项规划执法类行政处罚”已交由广安区行使等规定,申请人申请立案查处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应由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
经查:2024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称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安XX商贸城项目存在建筑楼体内外观光电梯、人行步梯的规划变更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规划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
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查处XX商贸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一、关于《申请书》所述的人行步梯。经查,2016年10月24日,原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设计了两处钢楼梯。2022年6月27日,原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枣山园区分局出具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二、关于《申请书》所述的观光电梯。经查,2021年12月15日,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XX小商品城关于电梯优化调规的请示》向枣山园区管委会申请观光电梯调整。经原枣山园区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现场公示后,2022年5月30日原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枣山园区分局出具项目调整方案函复意见书。根据《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级城管执法和环卫绿化事权调整方案〉的通知》‘将原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权力,按照应放尽放原则交由广安区行使。广安区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精神,建议你们向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咨询反映。”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申请查处XX商贸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回复》。
另查:2016年10月24日,原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规划建设局为广安XX商贸城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12月15日,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作出《XX小商品城关于电梯优化调规的请示》,请求枣山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对观光电梯优化调规,具体为将观光电梯原设计落在商场一楼调整为延伸至地下车库,并通过增加机械式停车位的方式增补被观光电梯占用的车位。2022年4月1日,枣山园区规委会2022年第1次专家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广安XX商贸城项目电梯优化事宜,具体为:商业中间2部电梯最低层由商业一层延伸至地下负一层,因电梯占用地下车位同步调整地下车位布局,调整后减少8个标准车位,增加12个机械式停车位。经在项目现场批前公示,2022年5月30日,原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枣山园区分局出具《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函复意见书》,同意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呈报的XX商贸城电梯规划设计调整方案。2022年6月27日,原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枣山园区分局为案涉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2022年7月,原枣山园区并入广安经开区。
再查:2021年9月1日,中共广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管职能(含执法权)的通知》,明确:“将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管职能(含执法权)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划转至市城管执法局。”2024年3月,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撤销。5月,广安市市级城管执法和环卫绿化事权进一步明确:“将原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权力,按照应放尽放原则交由广安区行使。原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相关行政权力回归授权的市级部门。市本级负责对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等,负责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广安区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广安区、前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机构实行属地执法”。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有:履行管辖区内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监管职能(含执法权);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等监管程序以后移交的违法违规违章案件及线索问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执法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
上述事实有《查处申请书》《关于申请查处XX商贸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回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X小商品城关于电梯优化调规的请示》《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函复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案涉项目位于广安经开区枣山片区,按照《广安市市级城管执法和环卫绿化事权调整方案》“广安经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广安区、前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机构实行属地执法”的规定,如果案涉项目存在规划违法行为,应由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具有对相关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实施规划许可的活动进行批后监管的职责。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安XX商贸城项目存在规划违法行为,按照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分工,被申请人并不负责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应当对被许可人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实施规划许可的行为进行批后监管,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立案处罚的,被申请人应当移交执法部门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经调查核实,未发现案涉项目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规划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作出《关于申请查处XX商贸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回复》,于2024年8月5日将核实情况书面反馈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妥善履行了调查核实和告知职责,其作出的案涉回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查处XX商贸城项目相关事项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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