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广安经开区有关部门,市医保服务中心: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8号)转发你们,并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集中参保缴费期等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
(一)普通居民。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确定广安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二)困难群众。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380元;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285元,个人承担95元;对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95元,个人承担285元。
困难群众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资助参保,不得重复资助。
二、集中参保缴费期
为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切实满足群众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参保缴费需求,广安市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三、待遇享受期
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按照《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后参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2〕43号)文件执行。
附件:
广安医保发〔2023〕29号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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