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市科技局制定了《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3日
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工作,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研项目绩效水平,减少科研人员负担,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政〔2024〕2号)、《广安市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市财教〔2022〕407号)和《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市财法〔2023〕1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安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补助的项目和由广安市管理的四川省转移支付前补助项目。
第三条 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突出绩效,简政便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诚信为底线,以目标为导向,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和质量。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支持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原则上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前提下,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绩效考核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下设课题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延长到6个月),在广安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评价。验收评价工作在任务合同到期后1年内完成所有验收工作及程序。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评价。
第七条 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托机构应根据验收评价申请情况,部署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第三章 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九条 根据项目支持经费额度实行分类验收评价,可采取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支持经费10万元(含)及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自评(可依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并出具自评验收建议;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结论为通过的项目,不再对财务进行审核;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对财务进行专家验收评价。
支持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托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核验收评价
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绩效考核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专家验收评价
1.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绩效考核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章 验收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审核验收评价程序。审核验收评价按照“项目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验收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办理。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开展自评,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和项目自评意见。
(二)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结果为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在管理平台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验收评价材料,并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文件资料;
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含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意见)(审核验收评价);
3.绩效考核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
(三)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在管理平台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相关材料在线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四)审核验收评价。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根据项目牵头单位自评意见和验收评价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审核验收评价),经科室集体审核、决策,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出具验收评价结论。确有需要的,项目管理科室可聘请广安市科技专家库专家辅助进行审核验收。
(五)验收评价材料存档。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管理平台导出《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经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盖章后,验收材料由项目管理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各留存一份,另两套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保存。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管理科室在管理平台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专家验收评价程序。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验收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在3个月内在管理平台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纸质材料,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专家验收评价);
4.绩效考核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5.财务附件。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专项经费100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二)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托机构审核。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托机构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验收受托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专家为辅组成。
1.任务评价
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对绩效考核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2.财务评价
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支出明细账及支撑材料,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财务专家一次性据实核定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当场提出明确定量意见(认定支出和不认定支出),不再反复审核材料、不再单列打分评价或定性评价。
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结论作为项目财务评价的直接依据。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专家组应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专家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当场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交予项目牵头单位。
(四)验收评价材料存档。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管理平台导出《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经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盖章后,验收材料由项目管理科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各留存一份,另两套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保存。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管理科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
第五章 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和结题。
(一)审核验收评价项目只包含任务评价部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验收评分只包含任务评价部分;100万元及以上的,任务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
(二)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70分(含)及以上为通过;70分以下的为不通过。
(三)因以下情况之一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1.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
2.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任务无法正常进行;
4.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后,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验收评价。由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联合实施的项目,若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存在失联、破产或倒闭、无法验收、拒不配合验收等情况的,根据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的验收评价申请,依据任务合同书任务分工,可对提出申请的项目部分进行单独验收评价。未验收部分,按规定对其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和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延期评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3年各级科技计划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验收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60日内未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
第十九条 开展自主验收评价工作。为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在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试点推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单位项目验收评价情况综合报告。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对自主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科室,项目管理科室应强化本科室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验收评价受托机构、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政策培训,对验收评价工作情况开展评估。项目验收评价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及时督促、帮助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评价,做好材料审核、专家选取、工作记录、资料报送等工作,若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项目管理科室,不得干预影响项目验收评价结论,确保公正公平。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统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科普科负责项目验收评价监督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等在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科研诚信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对不配合项目验收评价、逾期不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拒绝按规定退回资金,以及在项目科研过程、科研成果、验收材料等弄虚作假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建立对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经查实,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等倾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市科技局不采信其出具的相关意见,并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予以专家出库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与项目验收评价的工作人员如有失责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分别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惩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规定内容与本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