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和要素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
(一)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4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可以将不再继续使用的用地范围扣除,按照扣减后的范围办理延期手续。
三、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指导业主单位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和站,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以卫星遥感或无人机正射影像作为底图的用地布局图,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就用地是否符合临时用地申报范围,用地布局及规模是否合理,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占用文物保护地,是否符合铁路、公路、电力管理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环保、安全管控要求等进行现场踏勘,提出明确选址意见。对符合上述选址要求、需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现场踏勘,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用途管制科组织耕保、调监、地防等科室及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进行现场踏勘,重点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临时用地申报范围、用地布局及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最大限度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现场踏勘。
四、临时用地复垦验收
(一)土地复垦费。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共同开设临时用地复垦费存储专户,专门用于存储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地单位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确定的土地复垦费金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并与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使用监管协议,对土地复垦费进行监管。
土地复垦费原则上应以现金方式存储监管,但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各地可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申请延期的临时用地,在申请办理延期前,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查验银行保函的时效性,超期保函不予办理临时用地延期。以银行保函方式预存土地复垦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复垦验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临时用地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并不得再次延续。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组织完成土地复垦后,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规定开展验收。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复垦、验收、退还监管台账,在临时用地到期6个月前书面提醒告知用地单位组织复垦,对完成复垦通过验收退还的临时用地,予以销号。土地复垦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林地使用期限衔接
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与林地审批期限不一致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前6个月书面发函提醒项目用地单位办理林地延期审批手续,并于林地审批手续到期前10日内将林地延期批复文件报原批准临时用地机关备案。申请延期的临时用地,在申请办理延期前,应查验林地手续的时效性,林地手续失效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延期。
六、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严格用途管制。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必须以真实有效的项目申报临时用地,不得巧立名目、搭车报批,凡是不符合临时用地范围的,一律不予受理。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二)严格审查把关。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临时用地的申报主体,要对申报临时用地的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要建立健全临时用地内部联合审查审批制度,明确审查职责、审查内容、审查事项,实行“一次性审查、一次性告知”制度;要严格审查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规划用途等,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把关,避免出现数据、文字、逻辑等低级错误,凡不符合临时用地报批条件、超期补正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一律作退件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要严格审查把关,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加强日常监管。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用地全流程监管。批前应严格选址和资料审查,将审查报告同报批资料一并上报。批后应定期对本辖区内临时用地情况开展动态巡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每季度全覆盖巡查1次,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每月全覆盖巡查1次,及时制止临时用地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用地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不按批准的用途、面积使用临时用地,以及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加强临时用地审查审批档案管理,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县级审查留存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土地复垦费预存凭证(银行保函)、三方监管协议、水保方案、环评、安评等资料与申报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四)主动接受监督。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临时用地(含延期)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和按规定纳入年度(日常)变更调查。上传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的位置、面积必须和批准的位置、面积一致,若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备案,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广安市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2. 广安市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3. **临时用地申请书
4. **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关于**临时用地的请示
5. **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关于**临时用地审查情况的报告(参考模板)
6.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7.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临时用地的批复
8. **临时用地延期申请书
9.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临时用地延期的请示
10.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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